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五届理事会)

时间:2012/12/7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两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Uigur Autonomous Region,缩写为IAX。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新疆保险业自律性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经中国保监会和新疆保监局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治区级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指引,本着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我区保险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保险行业利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保险行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保监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和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新疆保监局委托,制定辖内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辖内保险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辖内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负责辖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及资格证书、展业证书的发放;

  (二)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定期组织开展自律协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信息披露工作,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接受新疆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指导性条款,报新疆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建立教育培训和违约惩戒相结合的机制,积极帮助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新疆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自治区政府部门和新疆保监局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研究论证,提出新疆保险业政策、立法、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新疆保监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和行业的诉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新疆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充分发挥我区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的积极作用,为减少和化解保险业矛盾纠纷提供制度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六)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并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七)整合行业宣传资源,组织会员公司开展保险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的宣传咨询活动,大力普级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八)经新疆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组织保险公司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公司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水平;

  (九)加强与其它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新疆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中国保监会和新疆保监局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保险公司自治区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中国保监会和新疆保监局许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保险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在各地州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和新疆保监局批准或许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应表决同意新公司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不履行行业自律公约,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遇有重大事项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换届领导小组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七)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保监局和民政厅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七)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九)执行新疆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对急需理事会表决而又因特殊情况无法召开理事会会议时,也可采取书面形式或通讯方式向理事征求意见表决。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对急需常务理事会表决而又因特殊情况无法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时,也可采取书面形式或通讯方式向常务理事征求意见表决。对急需协会解决处理的事项,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时,可由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会后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节 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行业自律工作,协会分别设立产、寿险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定期分析产、寿险行业自律工作形势,研究行业自律措施,审查、制定行业自律公约;领导以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行业自律;决定产、寿险行业自律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奖励、惩戒。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分别由产、寿险会员单位总经理组成,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分别担任产、寿险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产、寿险总经理峰会的形式开展工作。产、寿险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财险自律服务部和人险自律服务部。产、寿险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同时接受新疆保监局的指导。产、寿险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议每四个月召开一次或根据保险市场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 根据会员自律与服务的需要,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分别由会长、副会长和会员单位选派分管相关领域的总经理室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任。行业自律领域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对产、寿险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其他领域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同时接受新疆保监局的相关业务指导。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工作职责、权限和撤消,具体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节 秘书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着贯彻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和自律与服务的重要职责。协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选聘秘书处各类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秘书处可根据自律与服务的需要,从会员单位借调业务骨干,完成协会专业领域和阶段性的工作任务。

  协会秘书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自觉接受新疆保监局党委的领导,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建立工会组织,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新疆保监局和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可以设立以提供自律与服务为目标、隶属于协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充分发挥其促进行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第六节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可根据需要,推选在金融保险领域或政府机关具有较高威望、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或副会长人选可以是新疆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会长、副会长原则上由在新疆成立十年以上的保险机构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应从事保险工作时间较长,对保险市场发展较为熟悉,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协会组织工作,并符合协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以由新疆保监局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新疆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研究协会的组织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协调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

  (四)聘任、聘用协会各类专职工作人员;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从事保险工作时间较长,对保险市场发展较为熟悉,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新疆保监局审查同意,民政厅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暂由一名所在公司市场份额排名在前的现任副会长代会长主持协会工作;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暂缺其席位;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也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提前经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新疆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新疆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乌鲁木齐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新疆保监局和民政厅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疆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新疆保监局及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疆保监局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新疆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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