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时间:2010/8/25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两会秘书处

  第一条 为创建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境内,发生在8时至24时(北京时间),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自行移动,当事人各方同意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物损交通事故”)。 

  第三条 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各方应当快速撤离现场,最大限度减少因此引发的交通拥堵,不得占用行车道商讨赔偿事宜。 

  物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客观真实、诚信友善、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的态度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保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对物损交通事故事实、成因、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填写《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协议、记录书》(以下简称《协议、记录书》)。 

  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逃避赔偿等法律责任的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当事人各方对物损交通事故事实、成因无异议,并自愿解决纠纷,但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可使用《协议、记录书》记录事故事实、成因(不需要记录事故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直接前往“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驻点交通警察指导当事人确定事故责任。 

  (三)当事人各方对物损交通事故事实、成因、事故责任有异议、不能协商解决,或有一方在乌鲁木齐市以外地区参加保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共同标注事故现场,或绘制现场图,用手机、照相机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等待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根据事故事实、成因,指导当事人确定事故责任并填写《协议、记录书》。 

  (四)物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填写《协议、记录书》后,直接前往“服务中心”办理查勘定损和理赔事宜。一方当事人确实无法立即前往的,应当向保险公司和其它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约定时间内前往“服务中心”。 

  (五)物损交通事故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依照《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办理,也可直接前往“服务中心”办理赔偿事宜。 

  第五条 单车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参照第三条执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或复勘。 

  第六条 以下情形物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行车证、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报废车辆和盗抢车辆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神志异常者;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五)载运爆炸物品、易爆易燃化学物品以及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无法撤离现场需要救援的。 

  第七条 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携带《协议、记录书》或认为制式《协议、记录书》使用不便时,可以自行制作“协议、记录书”,应当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事故经过、当事人姓名、驾驶人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车辆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 

  第八条 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后,符合“互碰自赔”条件当事人各方迅速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免于对其违法行为处罚(严重违法行为除外);符合“互碰自赔”条件,当事人未迅速撤离现场,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责令当事人迅速撤离现场,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分别对其违法行为和引发交通拥堵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各保险公司接到物损交通事故报警、报险后,应当告知当事人迅速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同时提示各方当事人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填写《协议、记录书》,引导各方当事人共同到“服务中心”办理查勘定损和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条 “服务中心”是实行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和理赔“一站式”服务的办公场所。各保险公司安排专人负责事故车辆查勘定损和理赔等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此设立警务室,安排民警处置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对当事人自行认定事故责任有错误的进行纠正;受理赔偿调解申请;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便民服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物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工作日常管理与协调。 

  “服务中心”的设立、变更,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服务中心”办理查勘定损和理赔事宜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本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协议、记录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受理后,可根据《协议、记录书》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对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具体协商赔偿事宜。 

  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拖延处理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不认可的,可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保险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对保险评估机构的评估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发生于夜间零时至次日凌晨8时的物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验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次日可到“服务中心”办理查勘定损和理赔事宜。 

  第十四条 物损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地点,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选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地点。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协议、记录书》,《协议、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向社会提供,也可到“服务中心”和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执勤大队领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乌鲁木齐市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撤离现场通告》和《关于做好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速撤离现场后续理赔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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