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实施《处理办法》措施

时间:2010/8/25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两会秘书处

  为了贯彻落实市公安局与自治区保监局联合下发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特制定以下实施措施。

  1、各执勤大队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办法》,全面掌握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适用时段、范围、处罚依据、接到报警时的询问内容和告知内容。引导当事人尽快撤离现场、达成协议,迅速前往“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并积极开展社会宣传。

  2、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的适用时段为每日8:00时至24:00时,为了防止酒后驾车、诈保等严重违法行为发生,每日00:00时至8:00时时段内发生的物损交通事故不适用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的方式处理,交通警察必须查看现场、确认当事人是否存在酒后驾车、诈保等严重违法行为,切实履行警察职责,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工作。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3、仅造成物损事故,当事人双方能迅速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免于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当事人不迅速撤离现场,要求交警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责令当事人迅速撤离现场,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同时并对其造成交通拥堵的行为予以处罚。并在“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不撤离现场处罚台帐”中登记。

  4、各执勤大队按行政管辖安排精通业务的事故民警进驻本辖区“服务中心”,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涉嫌诈保的车辆进行检验,协助保险公司确认事故真伪,无法确认的建议保险公司委托鉴定。

  2)、当事人或保险公司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应当给予办理。

  3)、当事人能双方能迅速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自愿协商处理,但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现场照相、现场图、或相关记录等证据资料,指导当事人确认事故责任。

  4)、发现当事人无驾驶证驾车、驾驶报废车、盗抢车、无交强险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当事人对赔偿有争议的要求调解的,根据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

  6)、完成支队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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