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10/8/25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两会秘书处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物损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的管理,规范保险理赔服务,维护“服务中心”工作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中心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中心”是指新疆各财险公司和乌鲁木齐市交警为实施《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设立的,对保险查勘定损人员,在统一地点为车辆肇事保户,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 服务中心”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和交警支队根据全市各区交通事故需求进行合理布局。在乌市的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都应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查勘定损人员到各区“服务中心”参与本公司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理赔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服务中心”驻点的财险公司,各自携带自用的计算机和查勘定损设备,各种单据、单证及其它查勘定损必备用品。未在“服务中心”驻点的财险公司应指派中介公司代理查勘或委托其它公司代查勘等其它查勘定损办法,以保证自己公司的事故车辆得到快速理赔处理。 

  第五条 参与“服务中心”工作的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查勘定损人员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独立处理事故车辆的能力; 

  (二)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具有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对工作有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精湛的查勘定损技能,能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 

  (三)对所有事故车辆,都要一视同仁,保证保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四)遵守“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各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做好排班制度,必须保证在10时-19时30分均有查勘定损人员在岗。 

  第六条 服从“服务中心”集中、规范、合理的保险理赔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提供让广大保户满意的定损技能和高效、准确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条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合理”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查勘定损人员的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耐心周到、注重效率的职业精神。 

  第八条 严把查勘定损工作质量关,要求查勘定损人员按照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处理每一辆事故车,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要求查勘定损人员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行业用语。在工作时,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着装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 

  第十条 保证各区“服务中心”配置适当、合理地安排各“服务中心”的查勘定损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理赔周期,切实做到快速理赔。 

  第十一条 保证服务中心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服务中心”内要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设施,设置安全警示、各公司查勘定损人员佩戴各自工号牌、着装整齐、提供保户书写用具等,保证“服务中心”有多种服务渠道。 

  第十二条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保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解答、办理、对保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第十三条 定期对各公司查勘定损人员进行业务检查,督促来“服务中心”的查勘定损人员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要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不合格者必须要求该公司重新培训。 

  第十四条 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服务中心”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该公司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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