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险行业关于落实《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0/8/25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两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称《互碰自赔》)的顺利实施,规范乌鲁木齐市财产保险公司快速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办法》、《互碰自赔》规定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其中承保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甲方保险公司”;承保乙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乙方保险公司”,以此类推。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适用于 《办法》、《互碰自赔》,不能自行协商处理。但驾车人应采取各种方法标划事故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报案。 

  (一)驾驶人无证驾车、驾驶报废车或盗抢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神志异常者;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无法撤离现场,需要救援的。 

  第四条 适用《办法》快速理赔的处理原则是: 

  (一)甲、乙方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乌鲁木齐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二)“服务中心”应认真做好双方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并确保向事故双方保险公司提供的定损单、定损照片以及其他理赔所需的材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三)对“服务中心”办理查勘定损的物损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服务中心”的查勘定损结果,并依照“服务中心”出具的理赔材料及时进行赔付。 

  (四)对“服务中心”办理查勘定损的物损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及时做好各项理赔工作,杜绝互相推诿行为发生。 

  第五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通知事故车辆迅速撤离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当事人填写《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协议、记录书》(以下简称《协议、记录书》),告知“服务中心”地址,尽快将车开往就近的“服务中心”办理查勘、定损、理赔等事宜。 

  第六条 受理查勘事故车辆的“服务中心”的查勘定损人员,应审验甲乙双方的有关证件(行驶证、驾驶证、车辆检验合格证、交强险标志、商业保险凭证等),《协议记录书》填写是否完整。如有缺项,应及时指导甲、乙双方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查勘事故车辆。 

  第二章 双方均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就近选择到“服务中心”办理查勘定损。“服务中心”查勘定损人员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出具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定损照片、行驶证和驾驶证照片。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含车牌号或车架号等)、损失部位照片。各保险公司按服务中心提供的理赔资料,符合《互碰自赔》的,对本方承保车辆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符合《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车辆应由双方承保公司共同定损,定损方立即通知另一方保险公司,另一方保险公司应立即反馈是否到场参与定损。对未在“服务中心”设岗又未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定损的保险公司,若接通知后10分钟内没有反馈意见,则定损方视为另一方同意代为查勘定损。若决定参与查勘定损应在30分钟内到达“服务中心”。 

  双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结束后应出具定损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服务中心”应按《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互碰自赔》的规定提供理赔所需材料、单证及照片。给甲、乙双方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材料,并加盖保险公司“理赔专用章”,并由定损人员签字确认,由当事人签收。 

  第九条 有关甲乙双方的车损赔偿以交强险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任何一方超过2000元(不含)以上部分,双方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 如甲方或乙方对定损方定损金额存在异议,由双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损失。 

  第三章 一方全责,一方或多方无责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或多方无责的交通事故,由全责方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无责方可以不报案,但双方当事人均应到“服务中心”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查勘定损人员应确认双方交强险报案号的有效性,对双方车辆损失查勘、定损,并出具双方车辆的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告知无责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 

  第十二条 全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财产赔偿金额,无责方应承担全责方的100元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并按规定加注“无责代赔”标明。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失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第十三条 有关双方的车损赔偿以交强险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机动车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无责方当事人因无损或者损失很小,不要求赔偿的,也应到“服务中心”配合理赔处理,双方填写《协议记录书》。如无责方当事人因故未填写《协议、记录书》的,全责方当事人也应记下无责方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 多车互碰,部分有责、部分无责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部分无责,部分有责的交通事故,所有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有责方(部分责任)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金额。 

  有责方(部分责任)按“服务中心”提供的理赔资料,按《互碰自赔》对本方承保车辆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第十六条 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的交通事故,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 

  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金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保险公司应改造自身理赔业务系统,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保险、交警相互协作的机制,在市内择点设置“服务中心”,实行交警、保险公司驻点、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参与,共同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负责理赔协调工作。成立定损专家委员会,监督和评估保险公司的代查勘定损工作。经核实,在代查勘定损中屡次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应向新疆保监局报告,由保监局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在行业内公告。 

  第二十条 不适用《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交通事故车辆,应按各公司原有理赔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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