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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常识
关于《处理办法》的疑问解答(一)
时间:2010/8/25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两会秘书处
一、实施《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意义,与以往的通告有何区别?
本市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以来,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我市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后对损害赔偿方面有诸多不便的问题颇有意见,由此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信心不足,影响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效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心实意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讲话精神,乌鲁木齐市市公安局和新疆保监局在反复商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本市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撤离现场通告》和《关于做好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速撤离现场后续理赔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特点: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都应当自行协商赔偿处理。不存在交强险2000元内金额限制,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执勤民警都不是财产评估的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并由此延误快撤事故现场的效率;二是建立集“事故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多功能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提供物损交通事故的“一站式”服务。三是印制了《乌鲁木齐市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协议、记录书》(以下简称《协议、记录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时可以自定责任也可以不自定责任。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并撤离现场后,只要分别填写《乌鲁木齐市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协议、记录书》,真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形。经保险公司定损后,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根据《协议、记录书》确定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由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协议、记录书》指导当事人确定事故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现场为事故责任而争论不休的状况。四是物损交通事故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依照《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办理,也可直接前往“服务中心”办理赔偿事宜。
二、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办法》规定当事人如何处理?
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有摄相功能手机的,应先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协议、记录书》。当事人可就近选择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
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当事人须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责任认定手续,由派驻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协议、记录书》和相关证件开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过错责任大小在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及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及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向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损评估。
本市对物损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后,对损害赔偿一致请求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解的,须持《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和《物损评损意见书》或《物损评估报告》,统一由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警务室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事故处理民警在《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四、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在哪里可以找到?
经多方协商和商定,本市目前建立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首批设立了4个分中心。分别是:
1、天山区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东大梁西街163号。联系电话:8826566。
2、沙区区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西城街807号。联系电话:3819588 。
3、新市区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路195号。联系电话:6668980。
4、水区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红山东路1082号。联系电话:8850307。
四个分中心对外服务后,将根据实际的供需情况,逐步增设保险理赔服务分中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以满足物损交通事故处理的需求,力争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
五、交通事故记录书从何处领取?如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身边没有记录书怎么办?
本市各财险保险公司、各保险理赔服务分中心都备有《协议、记录书》,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直接到保险理赔服务分中心直接领取填写《协议、记录书》。
如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身边没有记录书或认为本《协议、记录书》使用不便,当事人各方可共同另行制作‘协议、记录书’,须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机动车种类、车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赔偿责任等内容,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确认。
六、《办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仍不撤离事故现场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各方都不撤离现场的都应受到处罚;一方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用照相、绘制现场图、标注现场等方式固定证据后报警,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将对不撤离的一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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