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时间:2016/4/27     来源:百度百科     作者:佚名

  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国内的会计师责任保险是新近开办的险种,投保人可以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会计师存在职业责任风险,这是开办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基础。

  根据我国保险市场上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条款规定,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所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会计师责任保险一般以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只要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保险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对于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期限届满后才发现并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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