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未及时报案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决定

时间:2016/5/1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牛颖惠

  【案情简介】

  投保人孙先生于2016年1月驾车在北京市大兴区与一辆无牌照农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外观受损。由于孙先生当时着急送孩子去医院,因此,在确认无需赔付对方损失后,离开了事故现场,直到次日中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过对事故研究后,以案件情况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了孙先生的理赔请求。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随后孙先生便拨打调解委员会电话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的代表表示:接到报案以后,公司对事故车辆迅速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发现车辆损失严重,且通过向客户孙先生了解,事故发生时未报交警处理,也无法提供三者车的任何信息,公司是基于《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做出的拒赔决定。孙先生则表示,当初急于送孩子去医院看病,本身车辆也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即便找不到第三方,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没想到保险公司表示不能赔付。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按孙先生所述因为着急送孩子去医院看病,加之三者方确认无需让其赔偿,故此未能及时报案,从主观上并未构成故意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但孙先生未能及时报交警处理,且未留下事故现场的照片、三者的信息等能证明案件真实性的材料,这些都从客观上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损失进行判断。

  在日常生活中,每天道路上都会发生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于无法确定双方责任的事故应及时通知交警;特别是对持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更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涉及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才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通知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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