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基层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风险

时间:2016/5/24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陈朝阳 王小韦 吴锦今

  开展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应当重点聚焦基层保险机构。因为基层保险机构,既是具体开展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主战场,也是非法集资发案的关键地带。鉴于不同保险机构层级设置体系不同、机构发展不平衡等因素,所以基层保险机构概念是个相对概念,在具体保险机构系统中略有差异。

  本文所指的基层保险机构,包括三类机构:一是保险公司的省级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机构;二是保险公司的中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省级机构;三是保险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省级以下机构。

  防控基层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风险,一举多得,意义叠加,有利于维护保险业务持续稳定经营,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有利于构筑金融风险“防火墙”,防范金融风险跨保险行业传导。

  本文通过回顾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保险监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变迁,结合基层保险机构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认为当前防控基层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风险,应当围绕人员、业务和资金三大重点,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完善监管制度、升级管控手段、提高人员素质三方面下工夫,以预防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原因:三个缺失

  应对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应贯彻落实“控钱、控人”原则,要立足于查清人员流、业务流和资金流。但是,从监管实务中看,在人员、业务和资金信息缺失方面,既有缺失单项要素的,更有缺失多项要素的。

  人员信息缺失。有资料显示,截止2016年3月年底,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接近800万人,其中正式员工接近100万人,与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的人员接近700万人。保险行业的用人制度,对行业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利害共生。

  业务信息缺失。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案件都会依托于某一实体项目或明确的产品,基层保险机构卷入的非法集资案件也不例外。以某保险中介机构非法集资案为例,公安机关进入案发机构后,发现被检查机构没有完整的员工花名册和客户档案,没有完整的业务档案,监管部门需要通过逐笔登记的方式,恢复、还原销售经过真相。此案件中,如果相关保险中介机构能够留存客户的真实信息,保险公司能够严格执行电话回访制度,案件不至于恶性发展。

  财务信息缺失。基层保险机构卷入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情况下,均涉及非法使用“体外”循环的资金账户。如果在监管制度设计中,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备案并使用指定账户进行结算代收保费,佣金发放,并禁止使用高管人员个人账户进行保险机构的资金流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 也便于保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的蛛丝马迹。

  对策:多管齐下

  完善监管制度。历经多年保险监管实践,保险监管制度基本框架日趋合理,体系基本完备。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监管制度与实务不同步的现象逐步凸显。

  一是完善用人制度。目前,从《保险法》等保险监管规定中,对于保险机构的用人制度是采取劳动合同制还是代理合同制没有具体的界定,属于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问题。建议积极尝试代理制向员工制改革,将保险行业的发展重点放在重视服务和风险防范上。

  二是完善业务制度。现行的监管规定中,明确了保险机构建立业务档案的相关要求,但是对于不严格执行的相关处罚规定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建议细化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建立的业务台账,需形成代理人、客户一一对应关系,且要求信息完整真实,对违反者应当重罚。

  三是完善财务制度。建议尽快修订《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部门规章,明确此项制度,形成依法行政的监管抓手。

  四是创新监管制度。在监管实务中发现,销售误导、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暴露出监管的难点和滞后性,即无法重现保险经营的关键过程,建议在《保险法》修订中,增设对保险经营的关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监管制度。

  升级监管手段。随着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和保险机构的快速增长,要提高监管效率和效能,既要拓展监管外延,更要提升监管手段。

  一是增加设备。建议建立以各地保险监管部门为监控中心,通过不定时、不定点抽查等方式,实时掌控保险产品说明会、培训会和销售过程的核心环节,做到同步监控。

  二是简化银行账户查询程序。查询相关机构和个人银行账户是保险监管非常重要的手段,但是根据现行《保险法》与《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保险监管部门查询银行账户审批流程远远比银监会等部门繁琐,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建议保险机构在备案代收保费、佣金账户的同时,简化保险监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账户查询程序。

  三是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目前,基层保险机构一般实行由保险公司省级机构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多数下级机构实行报账制,建议实行保险行业代理记账的财务公司统一招标制,要求保险机构只能选择拥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财务记账,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保险监管、公安等部门检查及无法提供财务资料的问题。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求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主体经营财务数据、业务数据进行异动性分析,与保险监管部门采集的数据进行勾稽,从中发现问题。

  提高人员素质。从对象上讲,保险业非法集资涉及到消费者、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三方主体,提高人员素质也要涵盖三方主体。

  一是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从实务看,有些案件虚构的项目破绽十分明显,极易识破,但是却持续坐大。

  二是提高保险机构的守法意识。保险机构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险监管和金融监管的规定,应当依法开展业务。

  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客观地讲,保险监管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当前主要是提高其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并积极思考提高监管效能的制度和手段。

  保险机构卷入非法集资案件,对于参与的受害人和涉案机构造成严重的后果,也给保险行业造成经济上和形象上的巨大的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也花样翻新,不断地派生出新的表现形式,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背景下,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升级监管手段,更好地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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