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能否为家财险破冰

时间:2016/7/5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许闲
  2016年7月1日,我国正式销售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中国在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十多年的呐喊中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不仅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里程碑,对于中国发展缓慢的家庭财产保险而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家庭财产保险:缓慢发展的非寿险

  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萌芽于公元前2500年,当时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针对法官、村长、僧侣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这种针对火灾风险管理的制度创新后来演变成专业的保险公司,1677年伦敦开始出现个人保险商行,专营针对房屋发生火灾进行补偿的个人保险。火灾保险后来甚至成为财产保险的代名词。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实际上也是火灾保险,只不过后来在产品创新中逐渐加入了除了火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台风、雷电)或者人为因素(盗窃等)对家庭财产造成损失的补偿。

  尽管家财险是现代保险的起源之一,尽管家财险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不仅针对房屋,而且对于日用品、家具、家用电器、室内装修物、农具等多种家庭财产损失补偿的综合性险种,然而家财险在中国的发展并不乐观。保监会2015年11月份发布的《中国保险市场年报》资料显示,我国现有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中,最大的险种依旧是车险,占整体财产保险的73.1%,其次为企业财产险(5.1%)、农业险(4.3%)、责任险(3.4%)和信用险(2.7%),而家财险仅占整体非寿险市场份额的0.4%。我国家财险发展的窘境可见一斑。

  居民住宅保险:尚待考验的新险种

  造成我国家财险缓慢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现有家庭财产保险的条款中往往将地震、海啸、战争、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如果说战争、恐怖活动等在我国属于小概率事件,地震等灾害则是我国常见的自然灾害。我国拥有23个地震带,根据中国地震局的资料显示,2014年,大陆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共造成624人死亡,112人失踪,368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总计355.64亿元。我国2014年全年地震灾害共造成房屋420万平方米毁坏和严重破坏,3700万平方米破坏,35个县(市、区)、350万人受灾。家财险合同将地震作为除外条款,恰恰将居民可能存在重大损失的风险排除在外,从而抑制了居民的家财险需求。

  本次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我国推出针对地震风险的家财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家财险中针对地震风险承保的空白。然而,本次推出的居民住宅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针对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及室内附属设施,并没有拓展到家财险所能够覆盖的其他家庭财产损失。而且,居民住宅保险是独立于普通家财险的另外一个独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在选择家财险的同时,居民住宅保险仅能是投保人的一种选择,而且这种选择仅仅针对房屋可能受到地震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进行风险转移,和普通的家财险相差甚大。因此,未来居民住宅保险如何更好地嵌入到我国家财险体系和产品中,尚待进一步的发展。

  展望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推出,为我国发展受限的家财险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也是丰富家财险市场的另一特色产品。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第四期《中国保险景气指数》显示,我国当前的财产保险(企财、家财)景气指数为34.62,表明下一步我国家财险的发展将继续向好。随着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的推出,可以预计,未来家财险的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产品创新将进一步深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能否为我国的家财险破冰,还看未来。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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