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次日车祸身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10万

时间:2010/11/30     来源:南方网     作者:佚名
  入职第三日车祸身亡,前一日公司已为其购买团体意外保险,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间不在保险期为由拒绝赔偿。近日,禅城区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保险公司向杨某家属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元。

  今年3月2日,杨某入职到顺德某电器公司。上班的第三天,杨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伤痛之余,杨某家属获悉,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保险额为10万元的团体意外保险,杨某入职的第二天,公司就已向保险公司申请增加其为被保险人之一,杨某家属据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但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才生效。事实上,保险公司在3月6日才出具了增加杨某为保险人的“批单”,而车祸发生在两天前,因此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责任期间,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在3月3日收到投保人顺德某电器公司的变更被保险人申请后,理应及时作出审批。”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一直到3月6日才出具批单同意增加杨某为被保险人,未及时审批;且投保人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变更被保险人并未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和责任,并且保险公司最终对投保人的申请作出了批改,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是同意变更被保险人的,据此一审判保险公司按约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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