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微观结合 做好审慎监管——“六大辩证关系”系列评论之四

时间:2016/8/25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中国保险报》评论员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两者的共同目标是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保险是帮助各行各业化解风险的事业,而自身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就显得尤为关键。辩证看待并处理好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才是完整的、有效的监管。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金融体系。其中,在金融监管框架方面指明,要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就保险行业而言,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大价值。自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保险业进入高速发展期。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从2014年全年的101591.47亿元,增长至今年上半年的142660.75亿元。回顾过去,在保险业发展初期,机构主体较少、业务结构单一、风险类型相对简单,做好对单个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也就实现了行业的健康稳健发展。但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主体的增多,保险机构在经营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开始变得多元化和复杂化,而且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拓宽,一方面令保险的金融属性得到充分展现,另一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参与金融市场,也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多的风险敞口。此外,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综合经营趋势愈发明显,部分保险机构对于集团化经营以及多种金融牌照的追求成为趋势,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地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基金等非保险金融机构,不同市场、领域以及行业之间的风险关联度以及风险传导速度由此提高,这对我国保险行业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必须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来予以防范和化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在宏观监管层面的改革,比如费率监管和资金运用监管,有效释放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切实管控了保险负债端和资产端的风险,维护了保险业整体的稳健运行。同时,保监会也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特性,在微观审慎监管的尺度与措施上进行相应调整,尤其在确保个体保险机构稳健运行以及维护金融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微观审慎监管的效率与价值显著——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而言,“从细抓起”的微观审慎监管,依然是保险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非互斥关系,相反,两者是有机融合、互相辅助的关系。在任何时候,确保个体保险机构稳健运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都是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把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兼顾长短期目标,强化互补作用,推动形成保险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合力,切实建立起风险防范化解的长效机制。

  建立行业层面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是监管工作的核心目标之一。宏观审慎监管能够在全局把握整个保险行业风险特性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鼓励行业发展与创新;微观审慎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单一市场主体从市场行为到内部运营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根源上防止风险扩散。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应该并重,偏废任何一方都将对市场和监管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要平衡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兼顾并贯通宏观与微观的监管工具至关重要,而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建设实现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通过由上至下的视角,偿二代涵盖并量化了不同的风险类别,并且包含了在不同情景下风险传导所造成的影响,能够及时反映出各个公司经营与管理中的潜在风险暴露点,在有效体现了监管部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简政放权思路的同时,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解决自身存在问题,推动公司自觉完善公司治理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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