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肇事逃离现场,保险赔不赔?

时间:2016/9/2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马丽娟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人数迅速攀升,交通事故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也是双双攀升,其中机动车驾车逃逸的案件屡有发生。肇事逃逸,轻者贻误事故责任认定,重者危及受害人生命安全。研究保险实务对具体案件的差异化处理,有助于通过保险手段规范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基本案情

  某年12日,A先生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三责险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内, A先生某晚10点左右驾车辆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B先生,导致其死亡。事后,A先生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15天以后,交警锁定肇事人为A先生,并认定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A先生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支付对方赔偿金43.1万元的协议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商业险限额内的30万元保险金的赔偿请求,遭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是以驾驶员逃离事故现场,导致事故性质、原因等无法查清。A先生辩称其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是因为不知道当时撞到人,以为撞到路边垃圾桶所致,不属于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拒赔。双方遂将此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是保险合同有效。A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等商业保险,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为某年12月29日0时至次年12月29日24时。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A先生驾车撞倒韩某,致B先生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是驾驶员A先生负有全部责任。基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A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B先生无责任,故A先生与B先生家属达成赔付43.1万元的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完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A先生赔付了12万元后,以A先生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拒绝支付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赔款。理由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投保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换、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述投保单在投保人声明处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投保人签名处有A先生的签名,但A先生对该投保单上的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却明确表示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司法鉴定。此外,虽然A先生辩称自己逃离事故现场不属于故意行为,但拒不到庭配合法庭调查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形,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法院认为A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为A先生在商业险范围内要求支付保险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免赔情形,依法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驾驶员“主观上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与刑法中规定的“逃逸”不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上是过失,“逃逸”则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逃离”,表面上看行为特征与“逃逸”无本质区别,但主观上仅要求当事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即可,而不追究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的目的。因此,驾驶员以不知道发生事故为由进行抗辩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只要发生了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客观事实即可。

  第二,驾驶员“逃离事故现场”是否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成立?

  当然不是。《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除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客观依据外,核心在于逃离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才予以拒赔。本案中的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过去十几天的时间,经交警部门多方调查才锁定肇事者,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的精神状态和意识状态均无法调查和鉴定。本案中驾驶员A先生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无正当理由等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和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仍由保险公司赔偿,将造成变相鼓励犯罪、侵害他人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平的不良后果。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与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拒赔符合立法精神和合同约定。

  建议

  透过此案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培养驾驶人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保险合同)、技术手段,多管齐下。

  一是加大对违反交通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通过对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发现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与交通参与者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结合上述案例,从另一个角度看,B先生横穿马路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诱发因素,如果行人能够遵守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线、人行天桥等方式过马路,能够消除事故隐患;如果A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遵守《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停车采取报警、报医等措施,也许不会导致B先生的死亡,不会导致事故后果加重;而肇事者逃逸,也可能存在掩盖A先生酒驾等违法行为。从减少交通事故、消除社会安全隐患的角度出发,应当加大对各类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是发挥车险合同作用,引导交通活动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普遍采取格式条款,车险合同也不例外。发挥经济手段,车险合同在规范交通行为的作用,不妨采取三条措施:第一,进一步提高车险合同通俗化建设,方便投保人理解合同。第二,保险公司应加强投保人投保时的保险条款讲解,确保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等重大事项内容,防止因条款理解上的偏差未能及时履行救助责任造成保险拒赔。第三,积极探索车险赔付和交通行为合规性联动的研究,运用保险赔偿手段引导道路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结合上述案例,因为车险合同约定肇事者逃逸导致无法认定责任,保险公司免于赔付,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商业险部分。通过研究赔付与行为合法性联动,一方面纵向的通过行政机关督促道路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横向地通过保险合同赔付引领道路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

  三是依靠技术手段,固化事实真相,为依法处理交通违规行为奠定基础。在上述案例中,如果A先生能够停车采取主动施救的措施,可能挽回B先生的生命,但是也可能泄露A先生肇事时是否存在酒驾、是否存在严重超速等违规情形,这一切都因为没有视频等客观资料而难以准确查清。为了能够事前、事中固化证据,不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车辆本身的配置。建议在机动车辆出厂销售时,倒车雷达、影像、行车记录仪等设备成为基本配置。二是提高道路等公共场所摄像头安装密度。在交通管理实务看,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的案件通过调取摄像头录制的视频资料直接锁定嫌疑车辆,有的案件通过调取摄像头录制的视频资料获取非常关键的线索。尤其对于发生在夜间、偏僻路段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寻求目击证人的困难非常大,如果安装足够的摄像头,查清事实真相就会非常容易。

  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规则,提高安全驾驶能力。驾驶人应该牢固树立安全驾驶理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珍爱他人生命,防止因驾驶人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