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生存之本 保险行业需要契约精神

时间:2010/12/6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佚名
  保监会近期召开的“打三假”情况通报会显示,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底,保险业共发现和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各类假冒保单20万余份,各类虚假赔案1.6万余件。行业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的“三假”(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案件149起。保险行业诚信问题突出,对于治理诚信问题,保监会发布了《营销员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整个保险生态的诚信问题,应该如何来推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生存之本,契约意识又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契约意识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究竟什么是保险行业的契约精神?商品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活动,均以契约关系维系,所以,商品经济的本质就是契约经济。契约精神,简而言之,是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中的自由、平等、守信的一种精神,是从契约关系、经济活动中孕育出来的一种基本原则和信念,其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完善。 

  众所周知,在一份完整的契约关系中,当事人达成合意,契约内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以最大的善意,积极履行契约的内容。保险行业亦是,任何破坏契约精神的行为都是对其他被保险人保障权益的侵犯,甚至还可能出现诱导被保险人违背契约精神。认识和理解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保险契约关系当事人就不会以貌似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违反契约精神,破坏保险业赖以健康发展的基础。 

  我国保险市场面临契约精神缺失的危机 

  我国保险市场自上世纪70年代末恢复以来,近30年间取得了长速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保险市场的现实运行中,我们面临着契约精神缺失导致的诚信危机。分析具体原因,我国保险市场契约精神的缺席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的短视行为。作为商品经济经营主体,对利益的追逐是保险企业、中介机构的主要目标,这是无可厚非的,但部分机构违背了市场最看重的诚信,伤害了客户的基本权益。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监管机关近期在严厉查处的“三假”(假机构、假保单、假业务)行为,根据保监会的数据,2009年上半年,云南、海南等10余个省市相继发现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制售假保单,各地保监局查处了17家航空售票点等机构和部分个人制售假保单等违法活动,查扣假保单1.4万多份、作废空白保单8000余份。2009年大润保险经纪公司发生的传销案件,更严重影响了中介行业的声誉。 

  第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足。契约的信守需要契约双方知晓并理解契约的相关内容,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已经成为投保人理解格式化保险产品的障碍。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活动直接参与者,其专业素质关系着保险业务的品质,保险领域的纠纷,大部分可归因于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未按要求对保险产品进行说明,未对相关条款进行提示,部分从业人员甚至存在故意误导行为。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员工86676人,平均持证率69.66%;业务人员69591人,平均持证率73.70%。其中,代理机构员工平均持证率73.74%,经纪机构56.11%,公估机构44.52%。虽然随着从业资格考核的改革,近两年持证率有所提高,但获得从业资格到具备专业素质并非一回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文化程度低,而且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支撑,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业未来发展的首要问题。 

  第三,民众对保险认识存在误区以及传统文化的侵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离“成熟”还有一段很长的距离,大部分民众对保险的理解还是停留在“交了保费,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的认识上。这样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理赔纠纷层出不穷。部分客户甚至联合代理人,利用与代理人的关系,要求代理人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证言,以期获得保险赔付。在部分有确凿证据应该不予理赔的案件中,处于可以理解的考虑,保险人也会作出通融赔付的决定,这些行为均是对契约精神的违反。 

  保险市场培育契约精神的必要性 

  保险经济活动作为商品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内在特点决定保险活动必须高擎契约精神的大旗。 

  首先,保险活动通常涉及多方关系。一件保险产品的销售通常涉及到多个契约关系,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这是保险活动的主体契约关系。保险人、投保人与中介机构、代理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另外,保险企业、中介机构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受到行业监管机关的监管,这是社会契约层面的契约关系。保险中介作为搭建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履行契约精神显得更为重要。契约精神是保险中介信守诚信的生命线,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该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努力做到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有赖于契约各方尽最大的善意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监管法规,并最终享有相应的权利。 

  其次,保险产品通常使用格式化的契约文本。格式化的契约文本本身就是对接受方契约自由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文本提供方尊重接受方契约自由权利的方式体现在详细向接受方说明条款相关含义上。 

  最后,保险活动的射幸性要求当事人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尽最大诚信。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可见,保险具有赌博的特征,当事人的投入和产出并不成比例,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个特征并不影响保险的作为风险救济措施的作用,但足以吸引投机行为,契约信守精神主导下的保险活动可减少投机行为的出现。 

  着眼长远利益 加快契约精神体系建设 

  培育行业的契约精神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自由意志及权利义务平等的核心契约精神观念并未在我国民众心中扎根,而这种局面并非保险行业能够左右。针对保险活动涉及的多方关系,现阶段构建保险市场的契约精神体系建设,应从多方面着手。 

  对保险经营管理者来说,首先要从保险公司的经营上尽快转变经营观念,树立诚信的理念。保险公司的发展和管理者的经营理念息息相关,如果管理者一味追求扩大规模,片面追求业务量,或者是追求控制成本,这些均有可能间接地对消费者构成一些潜在的风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对保险代理人来说,应该在制度上建立一种让保险人和代理人维持更长久联系的契约制度,而不仅仅是追求短期利益。对代理人进入保险行业可以设置的门槛更高一些,经过严格的层层培训、考试,然后颁发资格证书等,进入的成本高,才会迫使代理人去考虑诚信问题,去思考保险契约精神的内涵价值。其次,需要加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修养,形成自律,并增强保险代理人选择善恶、辨别是非的能力,使保险从业人员在多种行为的选择中,能够果断正确地选择符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要求的行为。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最近10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的保险经营机构无论是从经营思路、经营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树立从业人员契约观念和意识等方面都取得巨大进步。伴随着欣欣向荣的中国保险市场,保险业诚信建设一定会更加快速、健康发展。 

  保险经济活动作为商品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内在特点决定保险活动必须高擎契约精神的大旗。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生存之本,契约意识又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契约意识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认识和理解契约精神的重要性,保险契约关系当事人就不会以貌似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违反契约精神,破坏保险业赖以健康发展的基础。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