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对外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0/8     来源:新疆保监局     作者:佚名

新保监发〔2016〕8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对外公告事项的管理,近期对《新疆保监局对外公告实施办法》(新保监发〔2011〕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保监局对外公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6年9月28日

新疆保监局对外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外公告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保监局对外公告工作,由新疆保监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第三条 新疆保监局对外公告分为行政许可类事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两种。

  第二章 行政许可类事项公告

  第四条 行政许可类事项公告是指:

  (一)保险许可证申领及换证公告。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设立收到许可证或者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新疆保监局要求申领机构对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二)保险许可证遗失公告。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遗失保险许可证的,应及时发布保险许可证遗失公告,并向新疆保监局书面报告。

  (三)保险许可证注销公告。因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保险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保险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由新疆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

  第五条 保险许可证申领及换证公告的办理

  (一)公告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领或者换发保险许可证的,在新疆保监局领取公告通知书,并按照公告通知要求发布公告。

  (二)公告主体。保险公司的保险许可证申领及换证公告由省级分公司发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许可证申领及换证公告由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发布。

  (三)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机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以及其他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四)公告时限和载体。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领或者换发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新疆保监局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公告备案。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刊载信息发布的报刊原件提交新疆保监局备案。

  第六条 保险许可证遗失公告的办理

  (一)公告主体。保险公司保险许可证遗失的,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发布遗失公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遗失保险许可证的,由提出遗失报告的机构统一发布。

  (二)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机构名称、成立日期、机构住所、机构编码、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流水号。

  (三)公告时限和载体。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发现许可证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新疆保监局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

  (四)公告备案。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遗失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刊载公告信息的报刊原件提交新疆保监局备案,并向新疆保监局提出书面报告,重新申领保险许可证。

  第七条 保险许可证注销公告的办理

  (一)公告主体。新疆保监局相关职能处室根据规定注销保险许可证的,应提出公告的书面申请,经新疆保监局办公室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发布注销公告。

  (二)公告内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机构名称、成立日期、机构住所、机构编码、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流水号以及注销事由。

  (三)公告载体。注销保险许可证公告在新疆保监局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第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公告

  第八条 其他重要事项公告是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工作需要,需要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保险业务统计数据、行政处罚结果、保险业突发事件应对情况、重要政策文件发布等。

  第九条 其他重要事项公告的主体。新疆保监局各职能处室需要通过公告形式发布信息的,应提出公告的书面申请,并明确公告的内容、时间和公告载体,经新疆保监局办公室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公告。

  第十条 其他重要事项公告的载体。根据公告的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其他重要事项公告可以在新疆保监局官方网站,新疆保监局指定的报纸、网络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其他重要事项公告的备案。在新疆保监局指定的报纸、网络媒体发布的其他重要事项公告,新疆保监局办公室应在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报刊原件存档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期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2日起

  施行的《新疆保监局对外公告实施办法》(新保监发〔2011〕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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