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出台中介许可通知

时间:2016/10/14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赵广道
  中国保监会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龙翔10月13日在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知》是保监会根据新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按照“简政放权,以管促放”“严把关口,守住底线”原则制定的,将通过严格前端准入为后端过程管理夯实基础,在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有序投资、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提升机构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在当前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简政放权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有意愿投资专业保险中介的单位和个人日渐增多。”龙翔表示,保险中介准入许可的各项工作一直在有序进行中,但从近期实践看,专业中介准入和监管工作中出现了风险跨市场、跨领域传递隐患增加,专业中介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偏低以及业务许可申请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准备不充分、软硬件不达标等新的情况和问题。

  据介绍,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今年7月,保监会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征求了保监局、专业中介机构等各方意见后,《通知》)于日前正式印发。

  《通知》从6个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相关财务标准、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等。二是注册资本实施托管。机构应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同时,细化动用条件,规范使用方式。三是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足额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或降低保障水平。四是商业模式合理可行。机构要全面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合理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机构要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六是风险测试符合要求。对机构进行风险测试,综合考察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全面评估其风险状况。

  在注册资本托管要求方面,《通知》针对此前已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给出了6个月的缓冲期,现有中介机构可在《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注册资本托管。

  此外,针对《通知》中规定的职业责任保险要求,龙翔表示,现有中介机构可在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证金之间二选一。

  据悉,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通知》的要求审核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支持合格的申请人有序进入市场。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不予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还将做好配套政策制定、跟踪总结等相关工作,确保《通知》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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