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征求意见

时间:2016/12/2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赵广道
  12月1日,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将跨京津冀区域经营(以下简称“跨区域经营”)的主体限定为所在地在京津冀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将跨区域经营明确界定为,上述主体在其住所地以外京津冀区域内经备案后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办法》还指出,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在京津冀省(市)已设立两家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指定一家省级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需实行备案管理。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跨区域经营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等。中国保监会在京津冀的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法对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备案地保监局报送备案材料,同时还明确了开展跨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其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备案条件。

  《办法》中还设定了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退出机制。《办法》要求,退出后的保险机构应妥善处理诸如服务等后续事宜,且在3年内不得在退出区域内再次开展跨区域经营业务。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跨区域经营地区设立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由备案地保监局参照辖内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审核,而保险公司应按照备案区域单独采集跨区域经营统计信息。《办法》指出,保险公司未经备案跨区域经营的,或超出规定的渠道、险种范围跨区域经营的,将依法处罚。

  当天,中国保监会还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办法》不同的是,该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扩展经营区域的,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跨区域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将跨区域经营地区的业务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当保险公司拟与京津冀地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对其经营区域及扩展经营区域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且不得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超过核准或备案的经营区域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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