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完善准备金评估标准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时间:2017/3/25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近日,保监会印发《关于优化保险合同负债评估所适用折现率曲线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长期保障型产品的准备金评估的科学性。

  《通知》指出,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适用的折现率曲线由基础利率曲线加综合溢价组成。其中,基础利率曲线应与偿二代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适用的基础利率曲线保持一致,采用20年以内、20年到40年、40年以上的分段方式,并引入终极利率。综合溢价允许保险公司综合考虑税收、流动性效应和逆周期等因素确定,溢价幅度上限由现行的150个基点降低到120个基点,收紧了公司自由浮动的空间,增强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优化折现率曲线是保监会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精神,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一项重要措施。此前所适用的折现率曲线,在所有区间均采用的是75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主要基于市场可观察到的信息进行编制。我国国债市场20年期以上的国债交易不够活跃,完全依据可观察到的信息所编制的曲线难以公允反映真实的收益率状况。新折现率曲线根据不同期间国债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和市场有效性程度,既坚持了750天移动平均,又通过采用分段方式,引入了终极利率,并将综合溢价的上限由150个基点降低到120个基点,能够更好地反映不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提高了折现率曲线的科学性,有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目的下的准备金负债。

  优化折现率曲线是保监会落实“保险业姓保”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强化保险业的保障属性和长期属性。新折现率曲线通过分段计量和引入终极利率,稳定了保险产品的长端利率水平,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发和发展传统长期保障型产品,加快推进行业产品转型,进一步落实“保险业姓保”。

  下一步,保监会将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认真执行通知要求,跟踪监测准备金评估的经验假设和方法的变动,开展财务信息真实性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防范准备金不实风险,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合同负债评估所适用折现率曲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2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提高财务报告目的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适用的折现率曲线的科学性以及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我会决定对财务报告目的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评估的折现率曲线进行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量财务报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曲线,由基础利率曲线附加综合溢价组成。

  二、财务报告目的下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所适用的折现率曲线,其基础利率曲线应与偿付能力监管目的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所适用的基础利率曲线保持一致。目前,基础利率曲线分为三段:

  其中,t表示时间;75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终极利率过渡曲线采用二次插值方法计算得到;终极利率暂定为4.5%。

  三、综合溢价的确定可以考虑税收、流动性效应和逆周期等因素,溢价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20个基点。

  四、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用于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仍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的规定,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

  五、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完善准备金计量流程,明确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

  六、调整后的折现率曲线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下的保险负债计量。《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中关于准备金计量折现率曲线的规定同时废止。

  七、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反映。

                                                中国保监会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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