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片化”保险产品应注重“三个结合”

时间:2017/5/23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李霞 浐灞
  “碎片化”保险是指与互联网、大数据等相关的新兴技术对传统保险行业从产品设计、营销、风控、理赔、监管的全过程、一整套影响的保险行业新业态。研究“碎片化”保险,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创新能力,有利于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碎片化”保险:一把双刃剑

  “碎片化”保险,不是凭空臆造,而是一定理论背景和特定技术背景的混合产物。一是理论背景。1971年,经济学家赫伯特·西蒙(Herbert A. Simon)就对现代人的注意力匮乏症做出了最好的诊断:信息消耗的是接收者的注意力。在碎片化的冲击下,人们的注意力变得更加容易分散,“一心多用”成为一种常态。二是技术背景。在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智能手机高度普及资费大幅下调的背景下,现实生活中,人们已经实现了在有网络的虚拟环境中,通过智能手机在全球范围内购买商品和服务,包括网络购物、预订各种交通工具和酒店、购买电影演出等票务。在这种商业环境中,简洁、明了的快餐式消费成为主流,如何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也是碎片化的唯一目的。在保险领域,“碎片化”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影响,是一把双刃剑。

  “碎片化”保险的四大积极作用

  一是营销更精准。在销售方式中,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员“人海战术”产生的较高人力成本,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碎片化营销“无孔不入”,大大降低了渠道营销成本,打破了传统保险营销受到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真正实现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精准营销。在碎片化的销售渠道中,轻松、有趣、新颖以及简洁的宣传文案更加容易吸引人的眼球,充分诠释了注意力经济的特征。

  二是产品更个性。在产品设计中,相对于传统保险产品条款的复杂晦涩,拥有互联网基因的碎片化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和营销宣传用语上更加简洁、通俗易懂,更吸引大众注意力,紧跟时下事件热点进行产品设计和宣传,契合了80、90后的消费需求和网络消费习惯。

  三是选择更多元。在产品种类上,在纵向维度上,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多元化需求,碎片化为投保人也提供了多元化选择。投保人可以灵活就保险内容进行自由组合,选择保额、保险期间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的主动选择权。在横向维度上,借助于对碎片化保险产品的网络搜索技术,消费者更容易获得相同或者相似保险需求在不同公司、不同渠道上的比较信息,从而获得多元化选择的保险体验。

  四是理赔更便捷。“碎片化”保险对保险业的影响还体现在后续理赔服务中,借助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保险公司大多开发了自主软件进行理赔支持。例如,在车辆保险领域,出险后车主可通过车险所在公司的移动互联网自行上传照片及资料完成报案等操作,公司相关部门和车主均可以随时查看处理进展,大大提升了理赔的服务效率。

  “碎片化”保险的四大消极影响

  一是产品设计更难。保险产品是保险经营的基础,设计保险产品需要大量的历史事件和数据为支撑,很多“碎片化”保险恰恰短缺海量的数据。由于缺乏基本的数据模型和精算基础厘定依据,有的碎片化创新保险产品,几乎没有保障功能,偏离了保险本质,更类似于披着保险外衣的赌博行为。例如,某公司曾推出的中秋节“赏月险”、世界杯期间的“世界杯遗憾险”等。

  二是风险控制更难。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现实生活中的风险因素越来越多。但在碎片化思维下,保险公司侧重于前端的产品销售而忽视了在经营过程中,进行风险评估、预防、消除隐患,不以风险预防为目的,保险业对社会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职能被削弱了,也为行业埋下了隐患。

  三是消费维权更难。在“碎片化”保险销售中,由于用时比较短,格式化痕迹明显,缺乏一对一的人工咨询服务,投保人对保险产品难以做出全面详细的了解,容易出现未注意免赔事项和除外责任等情况。

  四是管理、监管更难。“碎片化”保险是新生事物,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增加了新的难度。在保险公司管理层面,保险公司一般具备较为严格的组织架构,但在碎片化保险产品创新的影响下,其层级明显的条块分割、部门设置很难对新型碎片化保险产品形成有效的整体性的管理,难以构建整体的定价、服务和评估体系,造成不少产品重前端销售,轻后端服务,首尾无法相顾。另外,分公司需要更大的自主权无法得到满足,网销、电销、移动端、实体营销等诸多渠道之间容易引发内部的无序竞争,对碎片化保险产品无法形成有效的事前评估和事后追责机制,客观上也影响了公司和行业的信誉。

  注重“三个结合”

  作为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和创新之举,对于“碎片化”的保险产品,既不能对其扼杀在萌芽阶段,也不能听之任之无序发展,而是应当充分吸纳和接受“碎片化”对保险行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通过各种手段完善其不足之处,使其“化”而不“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这才是“碎片化”保险产品健康发展的正确选择。

  一是脱虚就实,鼓励“碎片化”保险产品创新与实体经济市场需求相结合。

  对于经营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管理科学、投资管理能力优良的保险机构,支持其开展各类创新试点业务,为其在产品审批、行政许可等方面提供相应的监管政策支持。

  为了推动“碎片化”保险产品更具有生命力和存在价值,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做好产品前期调研和论证,做好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明确基础数据、样本分析等要求,不能脱离实践基础一味从营销角度推广保险产品,建议公司对其设计的“碎片化”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测试,严格落实风险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回归本质,鼓励碎片化保险产品创新和风险管控相结合。

  首先要发挥经济补偿功能,目前很多“碎片化”产品仅针对风险发生进行赔偿,缺乏对风险发生原因的研究和行动。其次,发挥资金融通功能。实体经济大多需要保险行业的长期资金,也倒逼了保险行业开发、销售长期的寿险产品,而不是做短期的理财型产品,通过此种方式可以避免“短钱长配”风险,做到“长钱长配”,着眼未来。最后是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结合实体经济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当从风险产生原因入手,借助行业优势、大数据基础为投保人提供专业化的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建议,做好相关风险预防的宣传和介入,而不是单一着眼于亡羊补牢式的事后补偿和赔偿。

  三是统筹兼顾,鼓励保险管理、监管局部创新和全面优化相结合。

  每一个行业的主体,一般都可以分为经营与监管两大主体。面对“碎片化”保险创新,本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是创新主体,保险监管制度也要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保险公司层面,需要保险公司在回归保险行业本源的基础上,对“碎片化”保险持扬弃的态度,要扬长避短、长短兼具。由于“碎片化”险产品具有传播快、影响大的特点,应尽快完善对碎片化保险产品的流程化管理,包括产品设计、营销方案及理赔等后续服务,建立起快速处理纠纷的机制。在保险监管层面,需要适应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化联网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按照保险监管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完善和优化监管制度,既要促进行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要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诚然,“碎片化”保险具有两面性,其良性发展离不开保险公司锐意创新、主动作为,离不开保险监管部门的容错机制与完善优化监管制度,也离不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理论支撑,更离不开广大消费者的参与支持。只有综合各方力量,才能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产品,才能够防范和预防更多的风险,才能服务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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