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防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风险

时间:2018/2/13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和讯网

  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法规,引导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防范境外投融资风险,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境外投资快速增长,已跻身世界投资大国行列,境外投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在境外融资领域,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内保外贷业务拓展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保监会系统梳理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点,总结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此项《通知》。

  《通知》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通知》明确内保外贷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二是规定境外债务人要求。明确特殊目的公司应是保险机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禁止保险机构为上述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是规范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规定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担保物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是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的资质。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须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并且对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提出了要求。

  五是按穿透原则实施监管。要求保险机构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因境外发债限制较多,相对而言,“内保外贷”近几年更受到险企的欢迎。而“内保外贷”这种方式也要占用银行的外汇额度和授信额度,需要较强的谈判力,所以也主要是大型保险公司采用。总体来看内保外贷业务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但其潜在风险也应引起注意。内保外贷呈现一定的“负债境内化、资产境外化”特征,如不加以适当监管,可能会对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造成较大影响。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强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报告和评估监管机制,加强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性监管,促进险资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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