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投诉问题分析与防范

时间:2019/3/11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武小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保险业发展进入快车道。截止到2017年,全国保险业总收入从2011年的1.4万亿元增长到3.66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从2011年的6万亿元增长到16.75万亿元。在保险业发展中人身保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已经越来越普遍地融入百姓的生活。

  人身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保险合同中保单质押贷款功能被越来越多的投保人所了解。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保单质押贷款既可以解决投保人短期资金需求,又可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正常效力,在贷款本息未偿还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扣除欠款后仍能得到剩余部分的保险给付。对保险公司来说,有利于维护保单的继续率,降低退保率,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客户粘性。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讲,保单贷款无需提供任何资信证明及其它抵押财产,方便快捷,是长期人身险合同特有的一种金融功能。

  伴随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增长,由此产生的投诉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仅就天津市三家寿险公司统计,涉及保单质押贷款的投诉纠纷2015年45件,2016年80件,2017年95件。保单质押贷款中的投诉和纠纷已成为保险公司经营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笔者从保单质押的法律性质和实务操作两方面对保单贷款质押业务加以分析。

  一、 保单质押的法律性质

  (一)保单质押的法律依据

  保单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我国立法对此种业务的规范略显滞后,如《担保法》权利质押部分,并没有提及保单。我们仅可以依据《担保法》中“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推断,保单可以质押。

  我国《保险法》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间接确认了寿险保单的可质押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二)保单质押的权利分析

  保单质押的是哪些财产权?一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权益,此权益属于投保人所有;二是保单的保险金权益,此权益属于保险金受益人所有,该权益属于可期待利益。保单质押业务中应将保单项下的上述两方面财产权均质押给保险公司,如此才能确保保险公司不遭受损失。

  二、 保单质押贷款相关案例分析

  (一)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表述不一致问题

  案例一:2015年5月,王先生投保了一份A公司的高额人寿保险, 2016年12月办理了半年期保单贷款,按照保险公司当时的规定,保单贷款利率为5.5%。2017年5月临近还款时,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中规定:“保单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确定”,据此认为保险公司贷款利率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即按照人民银行标准降低保单贷款利率,并提出自己在另外几家保险公司办理过此项业务,有的公司就会降低贷款利率。因而,要求该公司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4.85%计算还款金额。

  案件启示:

  1.保险合同对于贷款利率的规定一定要与贷款合同的利率规定表述一致,避免歧义。

  2.如果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利息等具体事项,双方应依照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因为贷款合同晚于保险合同签署,故贷款合同条款效力应高于保险合同。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续贷时需偿还部分本金问题

  案例二:2011年6月,刘先生投保了B公司一份两全保险, 2016年7月,刘先生申请保单贷款36000元,当时公司规定贷款比例上限为保单现金价值的90%,贷款期限为180天,并约定贷款到期后自动续贷180天,无需偿还贷款本金,仅需偿还到期应付利息。

  2017年1月临近还贷期限时,刘先生接到保险公司续贷短信,提示续贷应偿还金额高于约定还贷利息金额4000元,投保人认为和贷款时的约定不符,故投诉。保险公司解释由于监管政策的调整变化,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故2017年申请续贷时,续贷本金降低到现价的80%,即32000元,因此在偿还贷款利息的同时,需要额外偿还贷款本金差额4000元。

  案件启示:

  1.保险公司应在贷款合同中对于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整,而导致双方约定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事先做出书面约定。

  2.从客户体验和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分析,保险公司在贷款合同内容出现调整后,应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并及时通知涉及到的客户群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客户误解。

  (三)保单贷款后生存金自动抵还问题

  案例三:2010年5月,张女士投保了一份缴费期为五年的终身保险产品,年交保费10万元,条款约定每两年返还一次生存金。2015年6月,张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贷款,依据条款规定,按照最大贷款额度(现金价值的80%)办理贷款,之后每半年偿还一次贷款利息。2016年5月,张女士保单返还一次生存金,但她在领取这笔生存金时发现并没有全额返还,经查询发现部分生存金被保险公司自动抵还了贷款本金,张女士不认可保险公司做法,进而投诉。

  案件启示:

  1.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自动扣划生存金以清偿客户贷款,双方应在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2.生存金成功自动抵扣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送短信通知的形式告知客户生存金去向,避免客户误解。

  三、调处建议

  针对保单贷款业务投诉案例反映的问题,为防范相关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空窗期”更应注重说明和提示

  目前,保单贷款的法律责任还处于“空窗期”,为避免此类纠纷,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时,需要对保险消费者做出更详尽更全面的说明和提示。比如:提示说明保单质押贷款后是否限制或启用保单某些功能,避免客户对政策的不熟悉产生主观判断;保险合同及贷款合同中对贷款利率、逾期利率、贷款上限做出明确严谨的说明,并注明发生分歧时应以贷款合同为准。

  (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保单贷款业务时,要持续关注以下环节“三项说明,两道防线,文字确认”。

  做好三项说明:在为客户办理保单贷款业务时,需主动告知并在保全批单上作出足以醒目的标识提示:一是保险公司会参考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进行贷款利率的调整,但也有不作调整的可能性,且利率是在申请本次贷款时确定,直至下次续贷;提醒合同双方恪守合同内容,避免违约,维护合同的权威性。二是生存金返还时会出现自动抵还贷款的情况。一旦投保人(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大于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中止保险合同。三是客户办理了保单贷款,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是客户的法定义务,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提醒,也不论客户是否收到提醒,由此引发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应由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建议客户在办理保单贷款业务时,对于年度生存金返还可能导致的超贷现象,应适当降低部分贷款额度,最大程度避免此现象出现。如个别情况出现超贷导致保单中止的,建议提前告知客户并向上级公司据实说明,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确保客户合同效力。二是建议在公司系统及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暂停年金领取和自动抵扣贷款本息功能,并直接进入累积生息账户复利计息。发生续贷逾期产生逾期利息的,可视责任大小酌情免除客户逾期部分的利息。

  做好文字确认:保险公司在和客户沟通好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内容后,在保全申请书或批单上留出相应位置由客户填写贷款金额及贷款利率,并亲笔抄写“本人已了解生存金返还时会出现自动抵还贷款的情况”且签字确认,以此固化客户对贷款利率和公司保单贷款业务相关规定的认可。此项工作看似程序化,实际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意义,不可小觑。

  (三)保单质押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权利会被禁止或受到限制,如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条款、部分提取权、变更受益人等条款,因此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手续时应注意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作出相应的声明。

  (四)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希望今后在保险立法和保险条款中增加有关人寿保险保单转让或质押的详细规定,尽快拟定有关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细节规定,建立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引导该项业务行稳致远,向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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