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服务论坛”综述

时间:2019/6/3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袁婉珺

  5月26日,“保险法律服务与保险业营商环境”高峰论坛在北京银行保险产业园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北京保险法研究会、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办。

  会议开幕式由北京保险法研究会会长张严方教授主持。北京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强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原副巡视员宋燕妮女士、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管晓峰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王秀海主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龚贻生副总裁等嘉宾先后致辞,强调了保险法的复杂性和对其进行研究的重要性,并对保险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提出希望,对保险法律研究的前瞻性提出了要求。保险行业不断创新发展,相关法律理论和法律服务的研究却相对滞后,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实现优势互补,最终形成强大的研究力量,推动保险领域的法律研究,解决保险产品创新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共同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与会专家学者聚焦“保险法律服务与保险业营商环境”这一时代主题,围绕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保险行业的风险控制等相关议题进行了发言和讨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未来研究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减少保险消费投诉和销售误导

  北京保险法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张严方教授在发表主旨演讲时谈到,中国保险业成长性较好,与此相连的中国保险消费者也日趋成熟。我国保险需求整体呈上身趋势,但与发达国家比较,其仍未得到彻底有效的释放。

  张严方结合银保监会发布的《2018年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提出了减少保险消费投诉的建议。张严方认为在微信、互联网等普及率急速攀升的当下,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需要特别重视这两个渠道,不断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减少车险和意外险的投诉量,需要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切实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提高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客户服务,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保险公司处理客户投诉的能力。未来要减少保险侵权的发生,除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以外,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需要“内外兼修”,不断形成合力,加强保险产品创新的步伐,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着力开发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加大保险知识科普力度,实现多方共赢的幸福生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孙毅在主旨演讲中从“前景理论”分析了保险营销员销售误导行为的深层原因,提出从四个方面着手,解决保险营销员销售误导问题:一是加强行业准入和资格管理。监管与行业层面加强从业人员准入和资格管理,提升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是保证行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是改革营销人员佣金体系及业务激励政策。目前的佣金体系和业务激励政策容易滋生“销售误导”这样的短期行为,行业监管层面需规范、指导保险公司改革佣金发放政策、考核标准,强调注重服务质量与业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高营销人员稳定性与长期收益。

  三是运用新技术手段监测预警销售误导风险。保险公司及行业通过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推动行业积极用新技术手段进行防范、预警、跟踪、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四是明确责任主体,强化保险公司考核问责。从法律层面,应按照商事代理法律关系重新定义和规范保险营业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明确营业员的营利性和独立性,以及因此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从行业层面,形成标准化的《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规范个人代理人行业管理标准;明确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考核、监督、问责的权利和义务等;确保保险公司对其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和代理后果的承担。

  推进科技赋能保险的信息安全

  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推动保险业升级进入智能化发展阶段,促进了行业的理念革新、产品创新和流程再造。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谢光权认为,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赋能保险业发展变革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由于数据是本次科技赋能保险的动力本源,加上当前全球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频发,网络空间的治理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和全球治理的高度,因此科技赋能保险带来的信息安全合规挑战也尤其引人关注。

  如何探寻科技赋能时代保险业务的信息安全合规路径?谢光权建议,结合当前信息安全监管的特点和重点,保险公司遵循远近结合、内外力协同的思路,采取以下举措:近期重点排查完善用户协议、隐私条款和数据合作协议等数据采集使用法律文本;着眼长远完善公司内部的数据合规体系,从机构、人员、制度、流程等角度落实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利用第三方检测评估服务,补强企业短板,增强对外的资信;依托行会组织,积极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为企业合规降低政策不确定性风险。

  竞争与监管是保险法价值实现的根本路径

  如何实现保险法价值?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李惠阳在发表演讲时表示,竞争与监管是保险法价值实现的根本路径。竞争是实现保险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根本驱动力,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促进保险人自觉提高产品研发能力、提高管理、服务和投资水平。竞争的外部压力促使保险人更加严格的遵守保险法的相应规则,实现保险法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和保险人以及国家社会对保险业的效率主要依赖于保险人效率的实现。竞争同样能够促进保险人效率的提升,从而实现商业保险各方主体的效率,最终实现保险法的效率价值。

  李惠阳认为,秩序和安全则需要通过监管实现。秩序的破坏往往来自于保险人过度竞争,在保险经营行为中从事不正当竞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行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以由一般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安全则主要来自于保险属于金融行为这一特性,可以由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监管的特点实施监管。保险业的监管可以主要围绕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偿付能力以及主体和保险产品的准入和退出展开。

  商业健康保险迎来机遇和挑战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龚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史智中认为,2018年底国家开展药品“4+7带量采购”政策落地试点,在带来新一轮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社保支付负担的同时,也为商业健康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并使商业健康险未来能够更好发挥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成为可能。也应看到我国当前的健康险产品存在问题也非常突出:商业保险深度有待提高,产品同质化过高;商业健康险缺少专业化运营,也缺少相应的专业人才;需要进一步完善商业健康险的顶层设计,推动政策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结合当前的形势,预判未来的发展趋势,龚楠建议保险领域从下述几个方面不断实现自我完善:聚焦客户,专业运营,发挥健康险的健康保障作用;发挥商业健康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对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打造专业的健康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打通医疗+医保全产业链,探索更为可行的医疗保险模式和机制。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桂颖认为,随着我国的大健康产业链的逐步完善,养老产业、医疗旅游等新兴业态的不断涌现,给我国的医疗大健康产业和商业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发展元素和机遇。人们对健康服务的新需求促使健康管理、康复智能服务、健康保险服务等服务产业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新型健康服务产品及相关企业类型不断产生,数量逐年增多。商业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开发与这些新型产业匹配的保险产品。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条随着新型健康产业的发展不断丰富,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以多种商业模式直接投资医疗健康企业,并且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夏桂颖认为,满足市场需求的“分级诊疗模式”促使医院产业模式发生变化,新的产业模式给商业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对医疗机构因遭遇“网络侵权行为”的风险,设计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医生加入医生集团后,医疗服务活动增加的同时,医疗服务风险也同步增加,因此对商业保险有较大的需求。各大保险公司目前现有的医师责任险还不能满足医生多点执业的多元化需求,医师执业保险亟待研发新产品。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等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的执业责任险需求日益突出,商业保险公司需要针对其特殊需求开发适合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保险产品。医师执业保险亟待研发新产品,线上诊疗活动以及线下诊所均有保险需求,针对医疗美容机构的保险产品也有很大的市场需求。

  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日益增多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建立恰当合适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曲扬、律师马小扬认为,我国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目前处于一个较为失衡的状态。诉讼途径占据了压倒性的比例,而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却几乎无人问津。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来看,建立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专门机构、引导行业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注重行业内部自律、推动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趋势。

  通过对我国当前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和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借鉴,曲扬、马小扬提出五个方面的设想,希望完善我国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一是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投诉机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在构建多元化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建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投诉部门,专门解决纠纷维护保险行业的整体信誉;二是可以借鉴英国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经验,设立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专门机构;三是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调解、协调的职能,设立专业的评选机制和投诉处理部门,努力成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四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宣传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五是培养更多更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

  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与会律师表示要为保险行业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震分析了保险业供给侧改革对律师的影响:一是拓展了律师业务的宽度,增加了保险领域律师服务的服务范围;二是加大了律师业务的深度,改革后的信息复杂度提高以及保险业经营风险增加将产生律师业务向前延伸至保险公司自设立伊始的公司战略策划和产品研发;三是冲击律师行业现有结构,改革将打破现有小部分律师垄断保险业务以及团队领袖律师授薪式管理和剥削其他律师的局面,给新晋律师特别是具备保险金融背景的跨界律师广阔的创业空间。

  作为执业二十多年的婚姻家事律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慧云表示,保险以其独有的优势,成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充分了解客户财富管理需求的基础上,家事律师可以为客户量身设计出一套保险方案。家事律师的业务与保险行业有很多契合点。家事律师可以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助力,保险的运用也让家事律师得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方案。可以预见,保险行业与家事律师在未来会有非常好的合作前景。

  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钱俞均表示,为了推动我国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有必要系统性地对人寿保险信托进行思考,包括明确人寿保险信托行为的法律定性,为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发展提供基础。同时,在当前银保监会合并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监管融合,实现有效监管。要完善人寿保险信托税收法律制度,从而预防人寿保险信托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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