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车祸现场且次日报警,保险公司可拒赔

时间:2019/9/2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胡剑雄

  6月17日,浙江海盐的马先生驾车时不慎撞击堆放在路边的沙石,保险杠和右边大灯损坏。事故发生后,马先生发现自己并没有受伤,车辆也能照常行驶,因急着去参加亲友的乔迁喜宴,就马上离开了事发现场。当晚因为醉酒,他忘记了这件事。第二天,在事故发生20个小时后他报了警,并同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可由于当天夜里下了暴雨,现场被毁,事故痕迹全无。就马先生提出的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交警无法作出事故认定的结果,作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事后,马先生有些不服,到保险公司论理。最终,通过咨询律师,马先生被说服,在拒赔通知书上签了字。

  律师解释,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马先生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即无论是作为被保险人还是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马先生都有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但其有条件报告却没有报告,甚至在时隔20个小时后才向交警部门报警和保险公司报案,这都意味着报警和出险报案均超出了合理期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上其并未对现场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客观上导致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保险公司自然有权基于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而拒绝理赔。

  第二,马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之对应,马先生要想获得理赔,就必须证明构成保险事故。即从这一角度上看,如果马先生不能证明,其主张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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