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试驾4S店车辆出事,保险公司拥有追偿权

时间:2019/9/10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崔春霞 黎志远

  顾客驾驶4S店的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可追偿吗?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下案例为你介绍详情!

  顾客驾驶4S店的试驾车辆肇事,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简称“4S店”)系某品牌车辆的4S店,为了让消费者体验车辆性能,将其中一辆某品牌插电式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简称“试驾车”)作为试驾车辆。

  4S店为这辆试驾车向某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17年8月某日,4S店组织试驾活动,林某参与试驾。

  试驾前林某与4S店签订了一份《试驾协议书》,约定:试驾人在试驾过程中造成本人及第三方损失的,由试驾人承担全部责任。

  试驾过程中,林某驾驶试驾车行驶至上海某路段,与某牌照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试驾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4S店即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试驾车的车辆损失和三者大货车的车辆损失费用共计6万元。

  保险公司经审核4S店提供的各项索赔资料后,在试驾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向4S店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万元。

  因事故系林某试驾过程发生失误造成,保险公司在赔付时,要求4S店签署了一份《机动车辆索赔权益转让书》,载明4S店已收到前述理赔款,同意将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追偿。

  保险公司向试驾人提起追偿权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并划款执行

  保险公司理赔后,即以林某为被告,并收集本案赔付的各种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林某赔付保险公司各项损失6万元。

  因被告林某在上海的住址无法找到,导致本案的起诉状及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保险公司经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林某进行了公告送达。

  公告期满后,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因被告未出庭,法院经缺席审理,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林某承诺在试驾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现试驾过程发生了交通事故,理应按照试驾协议,向4S店赔偿。但并未赔偿。

  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4S店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被告林某追偿。

  故判决林某赔偿保险公司人民币6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林某未履行判决,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林某在某银行的账户,发现其中有8万元资金,经办执行法官即按照一审判决金额将上述款项强制划拨至法院后,转至保险公司账户,履行了生效判决。

  4S店的损失可向责任人主张也可向保险公司主张,存在请求权的竞合

  本案中,4S店的损失存在两个赔偿主体。

  一为林某。林某与4S店签订了《试驾协议书》,承诺在试驾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林某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按照其与4S店签订的试驾协议,对4S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为保险公司。4S店就试驾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签订了保险合同,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义务。

  也就是在本案中,两个请求权存在竞合,4S店既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林某进行索赔,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4S店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途径主张权利。出于便捷考虑,4S店最终选择了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是4S店的自主选择权。

  保险公司赔偿后获得向侵权责任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依法取得向侵权责任人的代位求偿权,故有权向林某追偿。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即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渊源。

  本案中,林某与4S店签订的《试驾协议书》,承诺在试驾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林某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按照其与4S店签订的试驾协议,对4S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其并未向4S店支付赔偿款。

  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依法取得向侵权责任人的代位求偿权,故有权向林某追偿。

  本案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虽林某未出庭,法院仍缺席判决林某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作者简介:崔春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兼诉责险项目负责人;黎志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务)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