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名制:破解保险市场顽疾

时间:2019/9/30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单鹏

  金融实名制是金融开户和所有交易必须使用真实身份,并记录留存的一种金融制度,更是借鉴国际反腐成果,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同等重要的国家反腐体系重要组成。随着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实名制内涵、外延与技术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金融板块实名制建设逐步深入,以保险为主题的实名制建设凸显出其特质与场景,应当成为新时期保险市场治理的基础性工程。

  金融实名制是市场透明化与金融透明化的基石

  实施金融实名制是国际社会控制洗钱犯罪的一般趋势和重要举措。在世界范围内,早在二十世纪起,各个国家出于金融安全、反洗钱、反腐、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均积极推动金融实名制的实施。

  金融实名制包括身份确认、金融交易报告、执行控制、客户信息保护等要素,是规范金融交易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性工程,具有重要的金融市场规范功能,有利于控制金融机构洗钱、信贷、国际金融等市场风险,有利于制止不规范金融交易,防范国际游资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冲击,控制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风险,便于国家外汇监管。可见,金融实名制是市场透明化与金融透明化的基石。

  金融实名制是动态发展与不断深化的过程

  实名制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基本义务,银行、证券、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实名制,虽然政策发布业务侧重点、风险场景以及实施方式不同,但政策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一致的,都是现代金融实名制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金融实名制是个继承与动态发展的过程。金融实名制随着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科技的最新发展,在各个金融板块不断地丰富实名内涵、完善实名手段、拓展实名场景。金融监管部门必须通过实名制了解资金来源、实现穿透式监管,可以说是金融监管中基础的基础,金融创新走到哪,金融监管就要跟到哪,实名制就要落实到哪。

  保险全面实名制是破解市场顽疾与创新发展之利器

  保险天然有实名诉求,一方面,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充分告知其个人信息及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另一方面,保险需要基于真实的人和标的,充分汇集历史赔付、信用等级等数据,实现“从人”的产品创新和市场定价。目前,保险实名制主要依据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2013年《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主要提出了保险对于身份信息实名的有关要求。

  2018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照本办法要求核对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其实名信息的行为。但尚未正式发布,也可以说保险实名制尚未有专有的业务内涵和专属的监管规定。在行业层面,目前保险实名认证的要素较为单一,主要为公民身份信息验证,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化、全流程的实名认证标准体系。

  “弱实名制”多年来给保险市场积累了很多问题,是很多市场顽疾的重要根源之一。一是保险中介市场乱象的重要根源。以车险为例,登记在保险公司的客户联系方式正确率只有40-60%的水平,银行、车商、保险代理等中介渠道具有渠道和信息垄断优势,保险公司实际上“有保单,没客户”,造成中介钳制保险公司攫取超额手续费和中间利润,部分车险的中介手续费多则达到25-40%水平,导致保险交易成本过高。二是销售误导、合同纠纷与违规行为的重要根源。由于在投保、缴费、理赔、保全缺乏必要的实名认证流程,保险公司难以证明自身在投保环节尽到告知提示义务,营销员代客户投保签名、代收挪用保费、垫资保费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多,保险公司败诉多、涉诉金额较高,同时为假数据、假报表、假业务铺垫了滋生的土壤。三是保险科技创新缓慢的重要根源。金融科技创新以金融交易线上化为场景,线上化以全面数字化为基础,数字化以全面电子化为基础,全面电子化、数字化、线上化都要以实名制为基础。由于保险实名制是滞后和不完整的,客观制约了保险电子化、数字化、线上化的科技创新进程。

  为此,应当从整个金融实名制体系以及金融实名制动态发展进程中,重新审视保险实名制,发现它的专属特质,赋予它新的时代内涵。应当把保险全面实名制作为保险市场治理的基础性工程,使其成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有效监管的基础、保险消费保护的基础、科技创新的基础,统筹和加快推进保险全面实名制建设。

  保险实名制建设是复杂的基础设施工程

  保险业务流程本身的内部复杂性和外部关联性,远高于资金、证券与支付等金融交易,客观要求保险实名制要以存款实名、支付实名为基础,难以孤立存在和实施。保险全面实名制的实施难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源于保险交易的复杂性。保险交易主体多、交易内容复杂和交易类型差异大。一项保险交易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合同其他执行主体,涉及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合同条款等单证,涉及投保、保全、报案、索赔、核赔、支付、追偿等多个交易环节和类型,涉及单一行程、日、月、年、终身、约定责任发生等交易期限,这些均给实名认证的安全、低成本和有效实施造成极大的难度。另一方面,源于保险账户的虚拟性。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支付都是以“实体”账户为交易基础的。而保险的交易是以保单或保险合同为基础的,交易方式和地点是极度分散的,没有场内和集中交易撮合、清结算机制,尚无一个中心化机构去验证和管理保险交易,保险实名制管理缺乏统一的实施载体,也会加大实施难度与成本。

  笔者认为保险实名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予以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应当构建“法律法规、基础设施、业务规范和科技应用”四位一体的保险实名认证体系,防止支离破碎、标准不一、滞留风险。应当把保险全面实名制作为建设目标,不能仅仅理解为客户身份信息的采集与识别,以及反洗钱规则的执行,至少包括三个层面:(一)交易身份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合同利益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客户身份信息(证件号、姓名等)的认证;(二)客户信息实:上述合同利益主体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重要信息的认证(手机号和机主姓名);(三)保险意愿实:上述合同利益主体在交易过程的意愿真实性认证(电子签名与生物识别)。

  一是以法律法规为先导。建议将金融实名制对保险的客观政策要求,形成专属的内涵并予以深化,适时写入《保险法》,尽快制定和发布保险实名制有关监管规定,明确在不同险种、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实名制要求。在实名制的基础上,配套制定电子保单、线上投保等监管规定,促进保险电子化与实名制的有机结合和普及应用。

  二是以基础设施为保障。应当依托现有保险行业基础设施搭建保险实名查验的基础平台,打通与公安部公民身份中心、工信部三大运营商的实名查验通道和接口,达到与银行领域同等实名认证效率,让保险公司低成本、高安全的执行实名要求。同时结合现有保单登记制度,进一步实现实名制下的保单登记制度,形成实时或准实时的保单大数据平台,构建保险行业统一的实名账户,为保险消费者提供账户下的保单信息查询、验证,为保险全面电子化、线上化和数字化奠定基础。

  三是以业务规范为标准。过于复杂的保险交易,需要制定分层次、分场景、分类型的实名制业务规范和标准,比如在人身险、财产险,个人与法人,缴费、保全与给付,短期与长期,临柜、自助机与线上,保险金额与责任等多个维度下,制定短信、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生物识别差异化的实名认证方式和标准,以便于行业顺利有效实施。

  四是以科技应用为助力。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将电子签名技术、生物识别技术、API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等,应用于保险实名制和电子化发展。积极研究指纹、声纹、瞳孔、DNA、脉搏和人脸等物识别技术,推进人脸和指纹在保险线上化过程中的普及应用,充分借鉴和参照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

  金融实名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

  我国金融实名制定位和起步于银行领域。2000年国务院颁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标志着银行账户实名制在中国正式实施。此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在证券领域,《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开立账户也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同时应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一致,严肃清理配资领域广泛存在的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等交易行为,以提高股市投资行为和资金来源流向的真实性,控制股市流动性风险。

  在支付领域,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3类,并规定了各类账户的功能、额度和信息认证标准。通过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以治理未落实商户实名制、变造银行卡交易信息、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接口、外包服务管理不规范等严重违规问题。

  实名认证作为一种风控手段,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应用。比如所有进驻P2P平台的投资人和借贷人都要进行实名认证,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账可查。直销银行的用户注册开户、转账借贷以及理财产品购买环节等都要进行实名认证。互联网基金证券、保险等理财投资平台也要开展相关实名认证。

  (作者系: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三部兼业务四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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