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改进财险产品监管征求意见  车险产品拟改为备案

时间:2019/10/25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张爽

  记者获悉,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财产保险公司、各银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将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

  车险产品拟由审批改备案

  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监管部门审批。但是,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通知》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实施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

  《通知》提出,为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具体来看,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

  《通知》要求,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公司为备案申报主体

  《通知》明确,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各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通知》还对产品报送方式和报送材料进行了规定,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

  持续强化产品管理

  《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要严格产品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规范产品开发使用,强化产品管理管控,做好产品清理修订,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不违反保险原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银保监局要统筹好产品监管工作,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各项产品监管职责落实到位;要建设好产品监管队伍,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要落实好各项产品监管规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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