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风险不等同于人口老龄化

时间:2019/11/2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陈秉正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加剧,长寿风险的概念也被越来越多提及。但对到底什么是长寿风险,不同领域的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实际上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是模糊的,很多人将长寿风险等同于人口老龄化,将长寿风险解释为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我们认为,老龄化是指社会中老年人口的比重逐渐增加的过程,造成老年人口比重增加的原因有很多,人均寿命的延长只是其中一个。尽管从造成的影响来看,老龄化和未来人均寿命的延长及其不确定性对经济的影响有相同或相似的方面,但它们发生的诱因和影响的传导机制、应对策略都有所不同。所以我们认为,需要对长寿风险给出一个相对清晰的定义,以便于有关研究和政策的制定能更具有针对性。
  
  从国际上看,学术界、业界、政府、相关国际组织对长寿风险的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普遍认为长寿风险(Longevity Risk)是由于死亡率长期趋势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均将长寿风险界定为人口未来的平均实际寿命高于预期寿命所产生的风险。
  
  根据这种理解,长寿风险可以存在于个体和宏观两个层面上。个体层面的长寿风险是指个人未来的实际寿命可能会高于现在的预期,从而导致个人为退休后的财务准备不充分而产生的收支缺口。宏观层面的长寿风险通常是指一个保险计划,如保险公司的养老年金保险计划、政府的社会保险计划、企业的养老保险计划等未来的实际支付可能高于根据目前对未来人均寿命的估计而作出的预测。比如,某一保险计划目前估计30年后,60岁人的平均余寿是17年,于是就会按照这个估计来制订长期的收支计划,确定相应的准备金。但实际上,30年后,60岁人预期的平均余寿可能会增加到20年,并且实际平均余寿可能还要高于20年。这就使得仅按17年来制订长期财务计划的保险计划面临严重的长寿风险,而且是一个系统性风险。以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为例,如果未来职工退休后的平均余寿比我们今天的预计增加了3年,那么平均来看,政府就要为每个退休职工多支付3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否则的话,就只有采取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办法,从而降低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收入水平。
  
  长寿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在于预期寿命与实际寿命之间的差异,国内外的研究均确认了这一差异一直显著地存在,并且是单方面的,即无论采用什么模型预测,均低估了人的实际存活寿命。例如,英国国家统计局研究评估了英国近半个世纪以来对人均预期寿命的预测误差。结果显示,无论预测模型如何更新,对于未来长寿风险的预计始终被一致性地低估,而且与实际死亡率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英国的情形并非是个例,实际上对长寿风险的低估是广泛存在的: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和美国近几十年来均低估了长寿风险,平均而言,这些国家人群的期望寿命被低估了3年。
  
  从上述对长寿风险的界定不难看出,长寿风险并不等同于人口老龄化。如果不加区别地将长寿风险和老龄化混为一谈,会使我们忽略了对真正意义下确实存在的长寿风险的评估和应对安排,从而给未来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相关保险计划的提供者带来重要的不利影响。
  
  目前,国内外对长寿风险的研究还很缺乏。首先,在长寿风险的度量及影响因素研究方面,现有的研究通常是基于对死亡率的预测来度量长寿风险。而我们认为,长寿风险的度量需要根据死亡率相关的研究构造人口预期寿命的分布,据此来对未来人的预期寿命及其波动性进行估计。其次,不仅需要研究各类养老保险计划面临的长寿风险,更需要研究长寿风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鉴于长寿风险形成过程中的长期性,需要从长期的视角研究长寿风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对经济长期增长的影响、对储蓄与长期投资的影响、对消费的影响、对劳动力市场及就业的影响、对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影响等。再次,需要研究长寿风险对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计划的影响,以及对企业的退休计划和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影响。
  
  在对长寿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分析可能的应对措施在减缓和转移长寿风险方面的作用。比如,在政府的社会保险计划方面,应对长寿风险的措施可能包括:延迟退休年龄、建立养老金给付标准随人均寿命的延长而动态调整的机制、建立应对长寿风险的长期准备金、探讨利用资本市场转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长寿风险的可行性,如设计和发行长寿债券等。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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