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起事故,交警和法官认定责任为何不同?

时间:2020/1/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胡剑雄
  在浙江海盐某建筑工地打工的阮某在施工队时放假回老家安徽探亲,某日去邻村的路上遭遇横祸,一辆小轿车在他身旁驶过时,一枚小小的石子被左后轮碾压,飞向路边,将其击伤。
  
  经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两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这枚意外的飞石造成的伤害并不小,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阮某将驾驶员赵某和车辆承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2万元。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阮某的损失由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仍由驾驶员赵某承担。
  
  车轮碾飞石子击伤行人
  
  事情要从2018年11月9日说起,当天下午,赵某驾驶一辆大众宝来小轿车从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向黄池镇方向行驶。15时50分许,他驾车行驶至青山河高新园区戚桥村3组村道时,发生了意外。倒车过程中,他驾驶的车辆左后轮碾压到村道上的一枚石子,不巧的是,飞起的石子直击路边,将正在左侧路边行走的阮某击伤。
  
  这枚飞石的力量着实不小,阮某被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才得以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阮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赵某、阮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对于阮某来说,这枚意外的石子是“飞来横祸”,自己好端端地走在路上受伤了,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行人提出赔偿16万余元
  
  2019年10月17日,阮某将驾驶员赵某和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赵某赔偿各项损失16.2万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和车辆承保公司均表达了不同意见。
  
  赵某表示,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自己已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此次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该起事故系意外事故,赵某并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法院判决:驾驶员及保险公司仍需负责
  
  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作为特殊的侵权类型,受侵权法的调整。而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中过错的评判依据为相关的交通规范。而侵权法上的过错为故意或过失,其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原有预见可能,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
  
  法官表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相对于行人而言属于危险行为,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避免造成对周围人或物的损害有较高的要求,驾驶人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
  
  本次事故中,赵某在村道倒车过程中,没有对周围行人及路面情况引起足够的注意,以致发生车辆碾压飞石击伤阮某的事故,阮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赵某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阮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服从。
  
  (作者单位:人保财险浙江海盐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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