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职业骗保”可乘之机

时间:2020/1/2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陈曾明
  伪造车辆落水、妻子溺亡事故,意图骗取高额保险理赔金,没想到不仅恶行败露,还牵出多起伪造交通事故骗保的民事虚假诉讼案。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了这起“案中案”。张某松由于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信等8人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两年不等,均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制日报》2020年01月14日《杀妻骗保牵出“案中案”》)
  
  案情得以清晰,罪行得到揭露,罪犯被绳之以法,罪恶受到了严惩,告慰了冤魂,伸张了正义,应该说,这起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回看罪犯的犯罪历程,检视其扭曲的“成长”道路,对我们的警醒是非常深刻的。
  
  表面上看,这起案件是杀妻骗保牵出了“案中案”,但正是“案中案”最终导致了杀妻骗保。由伪造交通事故骗保,到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骗保,到杀妻骗保,涉案金额由小到大,犯罪手法越来越专业,手段越来越残忍,案情越来越重大,危害越来越严重。在这些不断的犯罪行动中,该犯逐渐掌握了保险、法律知识,精通了理赔程序、诉讼流程,运用保险规定骗取保险金,运用法律规定虚假诉讼,运用专业技能实施精准犯罪,最终历练成为“成熟的骗保人”、“骗保专家”,走上了以骗保为业为生的“职业骗保”之路。如果不是民警见微知著,抓住了狐狸尾巴,终止了他的犯罪,还不知道有多少保险金被骗,多少个生命惨遭暗算。“这次骗取保险金并不是张某松的一时糊涂,而是屡次得手后的变本加厉,不惜以他人生命为代价。”办案民警的话,准确地揭示了他的“心路”历程、“成长”道路。
  
  所以,这绝不是一起普通的骗保案,而是“职业骗保人”精心谋划的大案要案。他们以专业的手法骗保骗法,不仅谋财,而且害命,这样的“专家型人才”越多,对保险公司的危害越严重,对居民、甚至亲人的生命威胁越严重,任其发展,必然让“保险”变成“凶险”。
  
  因此,保险公司、银保监、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部门,必须高度警惕“职业骗保人”的犯罪行动,织密防范“职业骗保”活动的天罗地网,坚决堵住“职业骗保人”的成长道路。首先,要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职业骗保”犯罪活动,对“职业骗保”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判处一起,严惩一起,快抓快捕快判。其次,运用新闻媒体,介绍“职业骗保”的典型案例、作案手法以及社会危害,提醒社会公众警觉,引导群众监督举报。把罪犯活动告诉社会公众,让人民群众监督犯罪行为。再次,银保监会要针对“职业骗保人”的犯罪特征,修改和完善相应的保险法规,从制度法规上堵住骗保漏洞;保险公司要改变“重投保轻审查”的思想,对于人身保险、车辆保险投保人的社会关系家庭财产婚姻状况等,以及投保动机、投资资格要认真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其投保办保,要强化对定点车辆保养维修厂家的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涉嫌造假骗保的厂家要实施惩戒措施、建立退出机制。更为重要的是,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会商、案件通报等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骗保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描摹犯罪轨迹、刻画犯罪图像、聚焦犯罪活动,让骗保行为显迹留痕,让骗保活动躲无处躲、藏无处藏,让骗保行为发现于萌芽,制止于初犯。决不给骗保行为人历练的机会、成长的过程、发财作恶的梦想。
  
  因此,各级各类保险机构、银保监部门都要以对保险事业负责任、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高度重视“职业骗保人”犯罪活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整治骗保行为,严密防范“职业骗保”行为,不给任何骗保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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