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买保险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时间:2020/3/12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郭婧 杨度敏

          【案例1】客户郭某43岁,2017年11月15日为其本人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险20万,2018年6月20日新增附加某中端医疗险200万+住院医疗保险,2019年3月20日,因腹部疼痛,便血7天到某市中医院内三科住院检查,确诊直肠癌,未行手术,服用中药调理治疗,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公司调取业务员入司两年以来的所有理赔记录发现,约一年前有一单10万重疾理赔,查阅案卷发现客户是胃癌住院,同样是中药治疗而未手术或化疗,并且主治大夫、主任均为同一人,由此线索继续深入调查,结果发现系列假案。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
  
  【案例2】王女士投保某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一年后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女士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抽保前就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做出不予理赔,该险种解约不退费的决定。
  
  【解读】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对当事人诚信程度的要求和依赖远远大于其他合同。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购买保险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如年龄、职业、既往病史、投被保险人关系等,否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金额较大的移交将司法部门。王女士在投保单健康告知处隐瞒了自身多种疾病,误导保险公司以健康体进行承保。
  
  【特别提示】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对象是保险人,体现在投保单健康告知处。投保人做好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是否承保、如何承保都交给保险人去做决定。
  
  5.投保人如实告知,实则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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