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突发危机下的长效保险机制——后疫情时代商业保险的机会与挑战

时间:2020/4/24     来源:和讯保险     作者:朱克江
  今年以来,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民众生活带来灾难影响。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内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新冠疫情在境内得到有效控制,疫情形势趋于转好,已逐步进入后疫情时代。面对这突发性、灾难性的公共危机侵害,我们在惊恐和受损之余不禁思考,为有效保障企业和居民财富安全,如何尽快建立起系统、安全和长期的风险保障机制?如何选择更为有效的御险手段以对冲人们在风险危机中所遭受的重大损失?
  
  一、面对突发危机的御险保障手段选择
  
  当今社会已进入风险社会,“黑天鹅”式的危机事件频发。许多风险事件的出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人们往往无法预见,自然也就无法规避,惟有随时做好可能发生的准备,当风险危机来临时使得人们能够有效地降低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建立这样一种机制,首先要厘清它的起底原则:
  
  其一,资源配置是行政导向还是市场方向?应对风险危机的动员机制,主要有两股力量:政府的,或市场的。
  
  在应对的决策层面,政府的地位作用不可替代。这次抗击新冠疫情的实践显示,无论中国还是全球范围,政府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中国政府,卓有成效地领导全国夺取了抗击疫情的重大胜利,这显示出中国国家治理结构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
  
  具体到资源组织层面,我们对政府的作用要有更进一步的认识。政府公共资源具有垄断性、稀缺性,且成本较高,单纯依赖政府资源,配置效率往往较低,完全依赖政府是不行的,应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可以凭借自身优势,在突发危机风险管理中的各个阶段扮演资源和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以较低的成本为社会储备部分风险对冲的资源和能力。市场通过降低价格能够促进危机应急产品和服务的普及化,并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合理地引导危机应对资源的分配和流转,使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与社会需求相匹配。市场导向下的优胜劣汰也可以使得资源逐步向有竞争力的供应方集中,进一步优化危机风险管理产品和服务的性价比。
  
  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些市场资源渠道如银行信贷资金,对御险防危而言就很难发挥应有作用。银行资金贸然进入风险救助领域,会使银行信用发生损害。在现有我国银行业不良率负担已经很重的情况下,银行资金用于危机风险救助的空间实际非常有限。面对突发危机带来的重大风险,社会资源的响应机制必须是坚持政府引导下的保险保障市场化方向。
  
  其二,政策取向是短期应急还是长效可持续?应对突发到来的风险危机,政府的政策措施多侧重于风险爆发后的现实应对和生产生活秩序的即期恢复,关注重点主要在灾害治理和应急处置上,一时无法更多体现系统过程的风险管理。尤其在政府扶持手段上,都是为了缓解眼前应急问题。
  
  一些国家为应对疫情带来的经济冲击,实行替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办法,如加拿大、丹麦政府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提供为期三个月、高达75%的工资补贴;澳大利亚政府拿出1300亿澳元,实施为期六个月的工作救助计划。且不说这样的政府援助不是一种市场化手段,重要的是这些援助手段都有一个前提假设,那就是疫情能在较短时间内受到控制,否则,这样的计划就会“打水漂”,根本无法维持。问题的实质在于,防止风险危机的根本手段,不能靠短期应急就能实现,必须作长期长远考虑,必须是可持续的。
  
  完善的御险保障体系,一定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切实形成“事前教育预警、事中链接资源、事后补偿保障”三位一体并常态化的风险管理机制。这样一种机制,只能见诸于保障型商业保险制度的安排:事故发生前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教育、科学分析和及时预警;事故发生时整合资源、链接服务,综合利用医疗、科技、出行、现金流等资源;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保单赔付、损失补偿、通融救助和公益捐赠等,从而对冲和弥补公众灾害损失,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三,御险方式是个体应对还是整体共生?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一旦发生,通常都是连动性、复合性很强的严重风险危机,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利益行为、组织机制等多方面产生广泛而深刻影响。
  
  “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危机落下的每一粒尘埃,到了个体的头上几乎都是一座山。危机应对的社会基础,是每一个体的自觉行动。问题的关键不在行动本身,而在应对的能力。没有哪一个企业、家庭或个人,为了日后御险平时就能累积起足够量的资金财力。单凭个体自身财富准备应对危机不测,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必须建立起一种社会化机制,平时动员个体都能参与进来,以个体的“滴水”之源,汇聚形成庞大的社会财力“蓄水池”,待风险危机到来时,以此调节和对冲个体所遭受的财富损失。这种机制,就是一种保障型商业保险的机制,其显著特征就是:个体参与、大家得益;平时贡献、危时受益。
  
  按照御险手段选择所要遵循的方向原则,我们对商业保险所能发挥的价值作用就有了一种新的认知。
  
  (1)保险是一种经济手段。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经济补偿,较之财政支出、银行信贷等措施,保险具有更迅速的响应机制,可以通过多样化的产品直接补偿灾害和风险造成的损失,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维持社会稳定。同时,作为经济补偿手段,保险区别于其他主体,保险是一种融政府、企业、家庭与个人实现风险管理的纽带,通过收取保费和实施经济补偿,有效分散和转移社会风险,在各社会主体间建立起风险防范和分摊机制,以财富再分配的机制形式,激励全社会主动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各主体形成风险管理合力,最终实现社会共同控制风险的良好局面。
  
  (2)保险是一种杠杆手段。商业保险处理的是小概率大损失额的风险,在风险管理方面可以发挥杠杆作用,仅使用小额的固定保费支出来避免大额的不确定损失,而且这种保障的杠杆作用还具有长期稳定、刚性兑付的特征。商业保险能有效放大政府资源,撬动社会资源。保险机构通过整合专业资源,组建第三方评价和监督组织,发挥出专业服务能力。同时,保险在风险管理中还具有集合医疗、救助等多方社会资源的作用,保险机构的大量专业人员与医院等医疗机构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可以与政府及社会组织深度合作,积极参与到灾害防控工作中去,有助于完善重大灾害防控体系,提高风险防控体系的运行质量,使得市场资源使用富有效率。
  
  (3)保险是一种普惠手段。保险的大数法则决定了其显著的社会性。保险机制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分摊成本,将风险对冲的产品和服务价格降低到普通民众能够享有的水平。保险的补偿性也更多侧重于微观层面,分别面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以多样化的保险产品补偿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针对性地帮助个人或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比如,商业保险可以通过一些责任保险,承保医疗系统的责任风险,分担部分政府支出。按照行业性质区别,分别对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行业的营业中断和合同(订单)风险进行产品设计和服务支持。
  
  (4)保险是一种通行手段。保险作为突发危机风险的有效对冲手段,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做法。在灾害保险的机制中,商保机构依照商业保险原则对灾害保险进行市场化运作,利用销售和技术优势,以合理的费率,为公众或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如公共卫生保健体系的建设,商业健康险通常都占据主导地位,巨大的规模和完善的健康管理体系,使得保险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能够发挥高效分析决策优势,并结合疾病信息监测系统进行危机防控。同时,保险消费终将是一个充分开放的市场,通过保险业务参与国际合作,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实现跨境整合,使得保险可以为更大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带来的巨大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在应对灾情危机的机制建设中,保险的这些特征,显示出与社会御险需求高度适配的强烈属性,是其他市场资源渠道不可替代的,我们应充分地认之用之。
  
  二、当前商业保险机制存在的矛盾问题
  
  这次“新国十条”对我国商业保险功能定位作了深刻阐述,明确指出保险的目标是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对照这样要求,我国商业保险尤其是保障型保险机制的建设,还存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
  
  1、保险的社会基础薄弱:全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企业和公众的保险投入欠缺。一个社会的大众保险意识状况,是长效保险机制建立的重要基础。观察社会保险意识的形成,一般有三个角度:
  
  一是需求端状况,主要指公众的参保投入。由于缺乏对保险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深度认知,加上保险本身是人类基本生活之外的一种需求,不属刚性需求,当风险危机发生时,人们往往多期望于国家和社会提供的财政救济、社会资助,社会整体的投保力度和意愿未能充分释放。
  
  2017年,我国城市家庭户均总资产规模161.7万元,户均可投资资产规模55.7万元。家庭总资产配置中,房产占比高达77.7%,金融资产配置占比仅为11.8%。而在金融资产配置中,银行存款占42.9%,保险仅占17%。即在家庭总资产规模中,仅有2%的资产配置了保险。
  
  从个人投保看,健康险的市场渗透率仅为9.1%。医疗保险支付结构中,商业健康险占比仅为4.5%,基本医疗占比达55.8%,个人支出占比39.7%。2017年,全国人均持有保单2.89张。2018年,全国保险密度约为人均406美元,世界平均水平为682美元;保险深度为4.22%,世界平均水平为6.1%。保险业资产占金融行业资产比重仅为6.5%。巨灾保险还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投保率较低,覆盖范围也十分有限。
  
  从国内企业看,通过购置保险来转移相关风险的比例较低,企业购买的财产保险较少。2019年,企财险在财险公司业务中占比不足4%,作为企财险附加险的营业中断保险投保率就更低。
  
  二是供给端状况,突出问题在代理人机制及代理人素质。我国保险业现有800万代理人,由于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水平和服务范围远不能适应消费者要求。代理人薪酬机制也决定了其以佣金为利益导向的展业方式,代理人信用被过度透支,导致行业容易出现理赔难、服务不足等问题,大众普遍对保险业缺乏信任,保险业的总体形象已经明显提升,但距民众满意度尚有距离,保险的业界形象及美誉度不足,容易伤害社会参与投保的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保险意识增强和实际保险投入的增加。中国保险业如果不能有效解决保险代理人的信用信誉问题,注定很难有大的发展。2019年,全国四大险企虽然多赚了1000多亿元,但估值却创了新低,表明市场对保险业发展的前景并没看好。
  
  当前,众多保险机构都押宝在指望通过“线上突破”来缓解“线下受阻”经营困难,以期最终代替对代理人问题的解决,实际事情发展的逻辑应该不会如此简单,我们需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三是危机后的社会反应状况,一般在经历了重大风险危机侵害后,社会的整体风险意识及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会有明显上升,由此参保投入的积极性将显著增强,保障型商业保险会出现一个“补偿式发展”。2003年“非典”疫情后期,全国健康险呈现一个快速增长,当年5-8月,健康险单月保费同比增速高达309%、265%、158%、131%。但当疫情稳定后,像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保险市场很快又恢复到往常状况,甚至出现放缓以及增幅下跌。2008年汶川地震过后的人身险保费收入变化亦大致如此。
  
  2、保险的产品功能偏颇:储蓄型保险有余,保障型保险严重不足。保险的本质是保障。我国现有保险的产品结构单一,其在危机风险管理中的社会性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其突出问题在产品功能的定位失调,保险机构大量引入储蓄型保险产品,那些能够立足于未来风险防范、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危机损失有效对冲保障的保险产品不足,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和发展。
  
  寿险公司偏重发展理财型、短期储蓄型产品,意外、健康、养老等保障型业务发展不足。据瑞再测算,2017年中国家庭的死亡保障缺口高达50万亿元,相当于GDP的85%。2019年健康险和意外险这两类主要的风险保障型业务占比仅为23.2%,定期寿险的占比则不足市场的1%。
  
  财产险公司“扎堆”发展车险,2018年行业车险业务占比仍高达2/3;对于专业性强的非车险业务,很多公司不敢做、不会做;其中,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的责任险占比仅5%,远低于发达国家责任险1/3的市场份额。对生产型企业,巨灾险、企财险以及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发展不足,限定条件也过多,对部分实际的可保风险往往排除在外;对服务型企业,由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订单取消、合同不能履约、租金及人员损失等风险,难有保险可保障。
  
  3、保险的能力作用有限:保险机构的行动参与
  
  充分,产品针对性和损失赔付能力不强。对一个社会应对风险危机保险保障机制的成熟度考量是,这个社会保险在风险危机损失发生后的支付能力。当保险的风险理赔支付在实际经济损失中的所占比例越高,证明保险在风险危机应对中的作用发挥就越强,社会御险机制的效率就越高。
  
  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全球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其中有8次发生在我国。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在巨灾保险补偿方面,世界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平均水平超过30%。瑞士再保险有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灾害造成的总经济损失估计为1550亿美元,其中自然灾害损失1460亿美元,人为灾害损失90亿美元。在经济损失总额中,保险覆盖了790亿美元,占比超过50%,保险业对减轻巨灾风险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我国,保险业提供的保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只占巨灾造成的损失的很小比例。虽然保险业全力抗击疫情,利用保障、增信与投资功能缓解疫情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许多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中,保险能够发挥的作用仍十分有限。比如2003年,保险业共向313例非典患者赔付500多万元;多家保险公司合计向社会捐款1000多万元;向医护人员捐赠保险保额2亿多元。2008年,汶川地震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0亿人民币,保险行业的赔款占比不足0.3%,大部分损失还是来自于国家财政的拨款以及国内捐款援助。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大量的经济支付是靠个人医保和国家兜底保障,真正由保险机构理赔支付的份额很少。截至3月27日,保险行业抗疫专属理赔累计155747件,累计赔付金额仅2.79亿元,其中,人寿险公司方面赔付1.77亿元,财产险公司方面赔付1.02亿元。即便这些理赔措施,也多为一种应急之措,还不是既定的制度安排,这与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需要存在很大差距,商业保险尚未充分发挥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压舱石”的作用。
  
  4、保险的市场机制缺失:应对风险的资源通道
  
  主要还是行政驱动,最能体现风险分担的保障型保险机制难以主导市场。从社会御险资源的分布看,我国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途径。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管理,较大程度上还是依靠“政府财政救济为主、民间捐款为辅”的灾后救济模式,商业保险参与较少。重大风险的保障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有完善的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以巨灾保险为例,在巨灾风险管理机制成熟的国家,巨灾损失40%左右是由商业保险借助市场机制来转嫁,政府仅承担应急救助责任。我国由于理论探索和经验实践都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系统的巨灾保险机制,且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缺乏风险分散途径,再保险市场还不成熟,巨灾保险共同体机制不完善,面对重大灾害,大量直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面临较大压力,客观上也遏制了保险机构主动参与重大风险承保的积极性。
  
  同时,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不足也在一定程度约束了长效保险机制的建立。我国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既不能分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又不能全面对接社保医疗系统分享到基础数据及投保人的过度医疗,保险公司无法通过介入医疗诊断过程达到控费目的,严重限制了商业保险参与建立完善综合的健康卫生体系的能力。只有在充分市场化的医疗供给体系之上,“医”和“保”才可能充分对等合作,才能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管控,促使医疗资源得到合理使用,减少过度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快速上涨。
  
  三、应对突发危机的长效保险机制对策
  
  1、充分用好当前机遇,保险再出发。每一次重大风险灾难发生,对社会而言都是一次最好教育,对保险业而言都是一次再出发机会。全社会应以此次疫情为契机,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风险防范管理的宣传与教育,提升全社会的风险与保险意识。
  
  社会公众是灾害风险的承载客体,也是灾害管理的重要主体,更是灾害发生时的第一响应者,推动建设全面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将保险纳入国家、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在风险发生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处理和防范,这比争取风险后的保险保障或补偿给付更有积极意义。
  
  商业保险机构是一种专门与风险打交道的行业,其应对风险危机提供保险保障的职场表现,主要不在自身对应急发生的响应和参与,而在如何提供实际有效的避险减损产品与服务。
  
  当前,保险机构要抓好当前机遇,需要在行动上迅速作出一些改变:
  
  一是改变以往的业务拓展模式,以超常规的产品服务和行业示范,全力跟进这次疫情危机所激起的公众保险消费需求,防止出现疫情过后的社会保险意识疲软淡化、回归常态;
  
  二是改变应急反应的行为动机。面对灾情危机,商业保险机构应端正行业运营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能是纯粹为了自己做生意,更多获得保单收入,而应是真切为了帮助消费者解决困难问题,使消费者能在下一次风险危情来临时不再遭受太大损失,这将有助于提升保险的业界形象,唤起和保护公众的保险消费意识;
  
  三是改变就事论事的简单方式。从这次疫情危机发生,保险机构对市场的认知,不只是看到公众健康意识增强和健康保险业务机会,更多的还应是引导社会对各种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危机事件的保险防范,从健康险自觉扩展到参与各类灾情保险,这才是商保机构的真切机遇,要用好用足这一机遇。否则,我们曾经的苦难经历就将是白费了;
  
  四是改变保险的业界形象。保险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信用的要求更高。守信还是失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更是构筑全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大厦的基石。一旦保险失信,毁掉的不只是保险机构,最终将是整个社会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打铁还得自身硬。
  
  各类保险机构应树立“保险向善”的发展理念,强化业务诚信意识,以用户思维着力打造产品和服务,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努力把功夫花在服务质量和效率上,除杜绝销售误导等现象外,还应有效化解理赔环节的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拒赔不合理等问题,这将直接在客户中确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改革经营管理体制,从单纯追求保费规模转变到注重业务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并且注重自身形象的提高、内含价值的提升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完善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于服务的提供与失信行为的处理,保险公司应形成规范完整的制度与措施,尤其要保证消费者投诉与纠纷处理的有效性,提升承保、理赔服务水平,严厉惩处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让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消费者。
  
  2、注重保险功能矫正,回归保障型。商业保险业务发展的指导思想,一定要回归本源,坚持保险姓“保”,充分体现保险保障。
  
  当前,商业保险机构面临的关键问题,不是怎么“线上突破”,而是整个保险业务的优化设计和功能完善。从应对重大风险危机的保障角度出发,保险产品设置的方向不是储蓄型,而是保障型保险产品,这是险企的发力重点。
  
  保障型保险,核心是要解决“可持续性”问题。要遵循这一诉求和原则,不断创新保险保障、公共服务和灾害救助形式,加快发展有效保障公众利益的保险业务,重点包括自然灾害险、农业险、动物疫情险、巨灾险、重疾险、意外险、企财险特别是营业中断险和取消险、责任险等。
  
  在财险产品方面,要突破传统的理论和技术框架,将营业中断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取消保险产品作为独立主险开发,承保条件放款至传染疫情等更多领域,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根据企业所处商业的特点和不同风险点,开发针对性强的产品,增加产品体系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以自身风险管理技术和平台为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服务,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企业危机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和事后恢复,支持企业实现稳定可持续经营。
  
  在人身险产品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尤其是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将各类传染病以及相关各类风险规范化地纳入保险范畴,解决好科学定价的问题。进一步扩大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加大税延养老保险税优力度,放宽承保标准,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更加注重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深入挖掘保险在健康管理领域各个环节中的作用功能,有效推动健康管理服务升级,不断提升民众健康服务体验,深度参与医保服务和医保控费,助力国家“健康中国”战略实现。
  
  在保险自身能力方面,要更加重视风险管理,强化企业经营和业务开展的可持续性,针对不同危机场景,识别和监控突发危机风险事件,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不断优化应急响应机制。同时强化核保、理赔等服务能力,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努力提供超预期的保险服务。
  
  3、建立风险分散体系,发展再保险。保险业要
  
  坚守风险保障的本源,需要有强大、稳定的再保险体系支撑。再保险是保险业的“稳定器”,在分散巨灾风险等方面不可或缺,它能够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直保承保风险,守护保险行业稳定。
  
  这几年,中国直保行业的较快发展是再保险行业增长的核心驱动因素,随着社会大众保险需求的激增,国内险企对风险管理需求的不断上升,再保险市场面临着巨大发展空间,应加快开发我国再保险市场,包括:扩大国内再保险供给能力,拓宽产品及服务领域;加强发展再保险联合体,降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通过再保险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提高再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再保险服务的附加值,为直保市场提供灵活多样的再保险支持及风险管理服务;充分估计巨灾损失对保险机构业务的影响,完善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实行再保险机制,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通过再保险的调节保障功能,使风险得以风险,减少对直保企业的冲击。
  
  未来,再保险将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助推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些重大领域,通过市场化手段和全球化运作,来提升国家风险灾害管理能力和效率,以缓解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和保险机构单独面对市场的压力。
  
  4、加强政府扶持引导,构筑新机制。商业保险的灾害损失补偿率、医疗费用补偿率和养老金替代率逐步提高,越来越成为政府应对风险、化解矛盾、保障民生、助推经济等领域的重要手段。政府要坚持市场化的发展方向,统筹好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之间的配合与协作。通过政府引导,推动商业性的市场主体逐步充当灾害补偿主体,利用市场机制力量进行风险分散和转移。
  
  一是引导加大资源投入,促进企业和个人加大保险投入,吸引更多地劳动、技术和资本等各类资源投入和参与到保险业,并完善配套的财政支持;
  
  二是引导规制进入市场,通过推行灾害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方式,由国家对特定灾害事故保险设定统一的承保和理赔标准,强制要求相关企业进行投保;
  
  三是引导资源有效整合,如推动商业保险深层次进入医改体系,打通医院和保险机构的信息渠道,建立协作共享平台,形成一体化、市场化的保险保障体制,以有效补充医疗领域的市场短板,切实增强社会医疗资源的供给效率;
  
  四是引导环境不断优化,完善激励机制,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通过投保商业保险来做好灾害风险防范工作,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在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经营环境,激发各类主体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市场活力。
  
  在构建和完善长效保险机制的实践中,政府和企业是我国保险市场两支最为关键的支撑力量。要推进政企结合,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巨灾保险的技术难题,将保险作为一种准财政手段,形成市场与政府的互补与互动,以发挥保险的放大和平滑财政资源的作用。
  
  在这次的疫情防控过程中,海南、厦门等地保险业与地方政府合作,推出了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并以“财政保费补贴+共保体”的模式实施,为稳步有序恢复生产起到了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对涉及重大灾害保障保险的业务建设中,要充分估计巨灾损失对保险机构业务的影响,加快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巨灾保险基金,在巨灾保险创新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巨灾立法、扩大试点、制度建设方面加大力度,尽快将各类主要自然灾害和社会重大公共事件纳入巨灾保险覆盖范围。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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