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主体责任 严防案件风险——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6/3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仇兆燕
  针对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与行业违法违规风险因素交织形成的综合风险,监管部门正在加大处置力度。
  
  6月2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筑牢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
  
  《办法》所指的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办法》所针对的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涉及公司治理和业务的各个层面。根据《办法》,从类型来看,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其中,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结等。
  
  对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及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问责,《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方案应当按照监管权限与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沟通。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对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业外案件,参照业内案件进行机构调查、监管督查和案件审结,必要时可以督导机构内部问责,开展行政处罚。
  
  四种情况则属于重大案件,包括: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在案件报送上,《办法》要求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办法》还明确提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案发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偿付能力评估、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时,应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综合参考机构业内案件发生、内部问责、整改落实和是否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等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保险领域,案件风险评价也是“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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