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税优健康险】能否放开健康险续保年龄限制完善我国健康险税优政策的八条建议

时间:2020/6/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冯鹏程

  经过对发达国家税优健康险政策的研究,以及对我国目前税优健康险现状的分析,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税优健康险的八条建议。
  
  一、提高健康险税优额度
  
  从下表可看出,部分发达国家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与人均工资收入的比例,一般为10%左右。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8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2461元,因此我国健康险税优的减免额度为8000元/年左右为宜。同时,建议借鉴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经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的增长和医疗费用的上涨,以一定标准作为参照,每年(或每三年)动态调整健康险税优额度。(见下表)

  
  二、扩大健康险税优产品范围和类型
  
  一是扩大产品范围。建议将健康险税优产品设计权交给市场,由保险公司开发多种类型的产品,监管部门先实行产品审核制(待条件成熟后可实现报备制),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医疗保障需求。新入围的医疗保险产品建议除了保证续保等方面,其他遵照国际经验,取消带病投保、万能账户捆绑、差额返还、零免赔额、医保目录内100%报销等条件。
  
  二是扩大产品类型。在美国等国家,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也纳入税优范围,鉴于我国老龄化社会加剧的趋势,应研究将税优范围放宽到护理保险产品等领域。另外,根据《2016中国职工福利保障指数大中城市报告》显示,我国职工最重视的保险产品排名首位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占比高达30.9%。应研究增加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三、建议制定行业统一的健康险税优赔付目录
  
  目前,各公司自行制定健康险税优医保目录外赔付目录,部分公司采取“正面清单”(即明确可以报销的医保外目录),部分采取“负面清单”(即明确不可以报销的医保外目录),使各公司的医保目录外保障难以比较。可借鉴德国等国家,由行业组织制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保障目录,并定期调整。在统一的商保目录下,与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形成互补,体现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多样化保障中的作用价值。同时,可借鉴基本医保的目录准入和谈判机制,形成创新药品、器械等带量采购,在控制成本的同时,为科研机构、制药企业进一步创新获得资金支持,为医疗技术的创新和新药品、新医疗器械的研发和应用提供利益实现机制。
  
  四、建议实现扣缴环节的流程简化和互联互通
  
  建议尽快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与具有个人税优健康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平台的对接,实现通过互联网自行完成健康险税优的投保、抵扣相应的所得税、续保等服务。尽快打通健康险税优与国家税务系统的对接,可将购买健康险税优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
  
  五、放开续保年龄限制
  
  现行的健康险税优条款允许保证续保至退休年龄,有的保险公司将年龄扩展到70岁,然而,退休后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远远高于退休前,因此,建议放开续保年龄限制,比照长期医疗保险的监管要求,健康险税优产品允许客户长期投保(退休后可以没有税收优惠,由个人支付保费)。
  
  六、健康险税优政策扩展至家庭
  
  我国是财政收入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纳税人的数量比例小,以工薪阶层为主,占人口总数比重不到2%(2000多万人)。健康险税优政策仅提供给纳税人本人,不能提供到家人,制度覆盖人群较小。
  
  在国外,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为家庭成员购买税优政策。建议时机成熟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健康险税优政策,允许投保人为子女、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投保,扩大投保范围。
  
  七、研究推进健康险税优保费补贴法
  
  根据经济效益和分配公平性原则,税前列支的运作机制是以边际所得税税率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给予折扣。纳税人的收入越低,边际税率和税收优惠也越小。特别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低收入人群由于不是纳税群体,实际上被排除在税优政策之外。从这个角度来看,保费补贴法是更好的税收优惠方法。虽然税前列支在理论上不是最优的税收支出工具,但具有明显的征管成本优势。因此,选择税前列支还是税额减免,需要政策制定人在实施效力、分配分平和征管成本之间取得平衡。王稳(2017)指出,对健康保险的税优政策可以实行累退的机遇,随着收入的提高,税收优惠比例不断降低,这样使得低收入者享受更高的税优额度,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建议我国在完善健康险税优政策、扩大产品范围的同时,研究推进健康险税优保费补贴法,保费补贴法有利于扩展受益群体(不仅局限于纳税人群),同时可绕开依赖企业代扣代缴的模式,投保客户在保费收取环节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可根据不同的居民收入实现定额制的保费补贴),之后由税务部门将相应的保费补贴返还保险公司。
  
  八、建议利用职工医保个账改革契机,将个账余额与健康险税优对接,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
  
  国家医保局《2018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提到“个人账户当期积累1,084亿元,累计积累7,284亿元”,目前已突破8,000亿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提出“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近年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10多个省50多个地市相继出台文件,通过甄选入围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和优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持职工个账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创新实践,少量保费撬动大额保障,能在社会成员之间实现风险共济,放大基金的保障效能,提高医疗补偿水平。因此,考虑到职工个账余额已经税前列支,可激活此存量资金,作为撬动购买健康险税优产品的又一资金来源,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在相关制度、文件中对职工个账余额购买商保形成突破,影响了更大层面的推广,建议予以研究实施。
  
  (作者系泰康养老健康保险事业部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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