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自保特色 服务实体经济

时间:2020/7/27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高大宏
  自2013年以来,我国主动借鉴国际自保经验,规范社会自保行为,不断探索大型企业单一自保发展模式,以服务母公司风险管理为宗旨,密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走出了不同于国际自保市场的中国特色自保发展之路。
  
  目前,我国境内四家自保公司全部是当年开业当年盈利,并且业务规模不断发展,经营效益持续增长,在产险市场展现了独特活力,尤其是疫情期间更是势头不减。
  
  自保公司更具服务实体经济属性
  
  自保公司是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方式,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自保公司服务母公司风险管理,与母公司利益一致,天然具有服务实体经济属性。
  
  大型企业设立自保公司,在销售方面不以拓展外部商业保险市场为经营目标,在事故损失方面,由原来购买商业保险的按合同理赔转变为加强防灾防损,避免扩大损失。自保公司也可以有效利用比较完整的损失记录,全面系统评估和分析损失原因、发生同类事故的概率和损失额,服务母公司风险管理。
  
  此外,自保公司将风险通过再保险分散到商业保险市场,是大型工商企业与商业保险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形成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互补关系,促进保险市场增量发展。
  
  我国自保市场发展独具特色
  
  (一)起点高,效益好
  
  相比欧美自保公司,我国已成立自保公司母公司均为总资产在1000亿以上的特大型企业,起点更高,资本实力强,保费规模大,偿付能力充足,不参与市场费率竞争,是保险市场重要稳定力量。2019年底我国四家自保公司注册资金总额达105亿元,当年实现原保费收入15亿元。由于熟悉股东风险,落实“防胜于赔”的理念,经营效益明显优于市场平均水平。4家自保公司净利润占保险业务收入的比重达33.01%,超过财产险公司平均水平的4.70%的7倍。
  
  (二)数量少,潜力大
  
  我国境内自2013年成立第一家自保公司以来,截至目前仅有4家自保公司,涉及石油化工、铁路、海运与电力等4个行业,与欧美自保公司数量差距巨大,我国自保公司具有广阔的发展潜力;2019年中国500强企业中有187家可以达到我国设立自保公司关于母公司总资产1000亿的门槛要求。
  
  (三)标准高,范围窄
  
  目前我国对设立自保公司的股东要求条件较高,仅采取单亲自保模式,监管也较国外更严格,体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除满足传统商业保险公司的设立标准外,要求其投资主体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提供母公司风险承诺函,并强调要求设立自保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服务母公司风险管理。这些要求确保了我国自保公司在起步之初具有良好自身素质。
  
  我国自保公司类型为单一自保,相对国际自保行业,我国自保公司发展模式单一、承保范围有限、风险分散能力较弱。
  
  (四)险种专,风控强
  
  我国自保公司围绕服务股东,经营特点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差异化明显。4家自保公司险种体现出鲜明的石化、铁路、航运和电力行业特色,专业化程度较高,完全不同于财产保险市场以机动车辆险为主的业务结构。
  
  同时自保公司均将服务母公司风险管理作为经营宗旨,积极参与企业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建设,打造母公司风险管理平台,保持良好的偿付能力水平。4家自保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布在400-2000%之间,远高于监管标准,同时在服务“一带一路”的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自保创新发展之路
  
  中国特色自保发展模式是基于我国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目标,适应中国特色保险监管体系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规律的创新发展。
  
  (一)立足中国保险市场实际,发展大型企业单一自保模式
  
  坚持大企业单一自保发展模式既是基于我国自保公司服务实体企业目标的总体考虑,也有利于自保公司的稳健经营。这一模式下自保公司的股东与客户均为母公司,其经营目标更专注于服务母公司风险管理而非商业性盈利。
  
  一般而言,企业规模越大,风险复杂程度越高,利用自保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作用越大。采用单一自保模式的母公司绝大多数为大型企业,这是由于自保公司业务来源单一,保费增长主要取决于股东风险需求,母公司具备一定保费规模,自我管理能力和长期经营实力就比较强,也有利于自保公司规范管理。
  
  (二)坚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探索适应自保公司特点的监管制度
  
  自保公司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本质上都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原则上监管标准没有差异。自保公司的业务和服务对象为母公司内部,其优点在于股东最终承担自保公司偿付责任,经营风险不会外溢,其不足在于业务来源单一,风险集中程度高,并且母公司对自保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风险隐蔽性更强。由于自保公司的经营理念受母公司影响大,容易导致监管规则之外的风险偏好增加,对保险市场整体的风险动态和趋势体会不深,容易脱离保险市场经营,并连带母公司陷入财务危机。
  
  与此同时,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对外信息披露等方面,可结合自保公司特点,在监管上体现一定的差异化。如可适当降低自保公司部门设置、简化保险产品条款备案、保险业务关联交易和报表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三)建立鼓励自保创新试点机制,加快将社会自保行为纳入保险监管
  
  当前,自保公司更适合成为我国保险业改革创新试验田。由于自保公司主要承保母公司风险,母公司对自保公司最终偿付能力具有兜底责任,这使得自保公司经营风险外溢的可能性远低于商业保险公司,适合开展保险创新:
  
  一是加快将各类社会自保行为规范为自保公司,通过保险产品和再保险等扩大各类企业自保行为的风险保障范围和风险承担能力,推动社会自保行为向商业保险转化,进一步发挥保险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二是扩大自保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至非股东范围。一方面可解决自保公司业务来源单一,风险分散能力不足的弱点;另一方面,分入业务范围的扩展可以在自保公司承保能力不变的情况下,自身直保业务的分出比例更大,稳健自身经营,也有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和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
  
  三是强化自保公司作为母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平台作用,围绕母公司风险管理开展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其掌握母公司核心经营数据的优势,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服务创新和风险管理创新,提升自保公司风险分散能力。
  
  (四)发挥自保公司服务“一带一路”风险管理作用,探索扩大自保公司对外开放
  
  一是鼓励自保公司“走出去”,支持自保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和服务网络。
  
  自保公司成为母公司全球范围内统筹保险的平台,是目前国际跨国企业全球范围内管理风险的通行做法,也符合全球各地区的监管要求。我国应鼓励自保公司首先在国内设立总部,再到海外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这可加强对自保公司监管,从而减少大型企业直接到境外设立自保公司,更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同时自保公司境外的大部分保费仍能回流到国内,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在海外没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自保公司也将为“一带一路”走出去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持作用。
  
  二是试点我国自保市场对外开放“引进来”,探索我国自保聚集区的发展模式。
  
  国际自保市场分为在岸和离岸市场,离岸自保聚集区是专门吸引外国自保公司注册,与国内保险市场完全隔绝的国际化保险市场。离岸自保公司的保费来源于境外,因此离岸自保聚集区往往最终也发展成为国际再保险中心。百慕大通过发展离岸自保业务成为国际再保险中心和金融中心,是成功离岸自保聚集区的典型代表。
  
  随着我国自贸区改革逐步深化,研究自保对外开放与我国自贸区建设的结合,探索在自贸区建立离岸自保聚集区,既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和自贸区建设,丰富我国自保公司业态,也将推动我国保险行业国际化发展,提升全球范围内的风险分散能力。
  
  (作者为中国保险学会自保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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