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用法治化保护市场主体活力

时间:2020/7/2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袁婉君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保护和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成为当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中之重。
  
  最高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都突出强调了法治化手段在保护和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方面的作用。《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以法律手段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具体措施,主要有: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这其中有三个方面的创新格外引人注目,其成效值得期待。
  
  一是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结合民法典对禁止流押规则的调整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细化让与担保的制度规则和裁判标准,尊重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作出的交易安排。让与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德日等国担保事务中被利用得最多的担保方式,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但在我国还是一种亟待引进的新型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有望在民法典实施后得到推广和应用。
  
  二是注意把握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依法认定互联网交易中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互联网交易已经成为数字化时代商业交易的主要方式,《意见》提出“预约合同”这一概念,也是适应民法典实施的新要求,电子合同、格式合同已经为国内各市场主体所熟悉,但预约合同作为一个在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典中成熟的概念和做法,国内企业家对此还比较陌生,有望在我国民法典实施后作为一项新的有利于保护企业家利益的规则加以引入。
  
  三是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市场主体是推进“六稳”“六保”的主体和生力军,只有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才能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正常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更大和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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