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发布

时间:2021/1/2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李林鸾
  据银保监会网站1月18日消息,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相关的现场检查文书示范文本一并印发。
  
  根据《办法》“分级立项、分级实施”的原则,《规定》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根据监管需要,上级机构可以对下级机构的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也可以指定或建议下级机构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监管对象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属地监管机构”)认为其所监管法人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可以向该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
  
  另外,现场检查立项分为年度立项和临时立项。常规检查适用年度立项程序,临时检查适用临时立项程序,稽核调查适用年度立项或临时立项程序。
  
  《规定》明确检查组有权调阅检查对象的文件制度、会议纪要、业务档案、财务凭证等与检查相关的资料;有权查看检查对象的办公、业务、财务、人事管理等信息系统,以及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的工作邮箱;约谈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约谈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可视约谈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对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检查组认为检查对象存在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报告。对检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检查组应当核实其中与检查相关的线索。对检查发现检查对象超出检查方案之外的问题线索,检查组应尽量予以查证;确实无法查证的,应当于离场后移交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处理。
  
  检查处理方面,根据《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将《现场检查意见书》通报检查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股东或其他相关部门等。
  
  直接监管检查对象的机构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对象落实整改要求,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审查其理由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制订了后续整改计划,并将检查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通报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负责对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视情况对检查对象开展整改“回头看”检查,审查其整改是否真实、到位。
  
  对检查发现问题和风险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办理。对检查发现检查对象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经本级负责人批准,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移交相关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部门或该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处理。对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或违纪问题的,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或违纪线索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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