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人转账,为啥被判刑?

时间:2022/5/10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李凤文
  据央视财经日前报道,山东省淄博市民王某叙,经营着一个小的日用品商贸公司,原本一家人的日子过得挺顺心,可是因为帮朋友转了一笔账,他的生活完全变了样。
  
  案例简介:出借银行卡,付出巨大代价
  
  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王某叙的朋友韩某军找到他,请他帮忙用自己的银行卡转一笔账。当时王某叙虽然犹豫了一下,但出于两人关系考虑,最终还是把银行卡给了韩某军使用。当天下午,王某叙的这个银行账户上转来了50万元人民币。随后王某叙按照韩某军要求,把这50万元又转给了韩某军指定的另一个账户。
  
  2021年,韩某军贪污受贿案东窗事发。办案组追踪资金流向时发现,韩某军为掩人耳目,让行贿人把50万元行贿款打到朋友王某叙账户上,随后让王某叙再转到他妻子汪某的账户上。这50万元资金在韩某军被留置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将其换作美元汇往了境外。
  
  法院认为,王某叙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协助他人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王某叙因未按照规定使用银行卡导致犯罪,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触犯法律:帮人转账,掩饰洗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本质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掩饰、隐瞒使非法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此行为使非法所得不容易被发现,有可能使这个犯罪难以认定,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法惩罚,助长犯罪。
  
  另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理由的,不能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是犯罪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具备洗钱的故意。其中就包括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或者是密切关系人,协助转移和他本人资产状态支出明显不相称的财物的,如果没有合理理由解释的,可以认定为知道这是违法犯罪所得,可以认定为洗钱的故意。王某叙犯罪即是如此。
  
  原因剖析:不知法懂法,存在侥幸心理
  
  现实生活中,出租出借银行卡及其账户的大有人在,有不少人对于洗钱这种犯罪行为缺乏认识和警觉,明明知道不是正当渠道来的资金,仍然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账户帮助进行转账,结果使自己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制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如下:
  
  一是没有认真遵守相应金融法规规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各银行机构在开户和发卡时均对当事人提出不得出租出借,只限本人使用的要求。但有些人对此不予理会,未能严格遵守,结果给自己带来灾祸。
  
  二是不懂法。有的人认为银行卡是自己的,就像自己拥有的其他物品一样谁借谁用都可以,自己说了算。其实银行卡不同于一般实物,它是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出租和转借银行卡及其账户就相当于把自己的信用借给了他人,极容易被不法之人利用其进行资金的套取和违法资金的转账,往往会使“黑钱”经过多次转账后“洗白”。有的人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洗钱罪定罪的规定,没有认识到出租出借银行卡及其账户可能导致的违法行为,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极大危害。
  
  三是侥幸心理的存在。一些人从事犯罪活动往往都存在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也有的认为,帮朋友转一笔账也算不了啥,被发现后顶多就是批评教育,存在无所谓的心理。另外,还有一些人贪图小利,在利益的诱惑下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殊不知,一念之差,会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启示:遵纪守法,不给洗钱犯罪以可乘之机
  
  当前,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个部门正在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加强银行卡以及账户管理,避免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尤为重要。为此,每个公民都要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在银行卡及其账户的使用上严格执行规定的要求,做到遵纪守法,不给不法分子洗钱留下可乘之机。
  
  一是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大银行卡及其账户信用工具、相关功能和如何使用等金融知识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广大金融消费者正确使用银行卡,遵守银行卡使用规定,并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充分揭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以及账户对自身征信记录将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存在的社会危害,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作为金融消费者要加强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学习,严格遵守银行卡及账户管理规定。我国的银行卡及银行账户均为实名制,如果贪图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或账户,一旦出现信用问题,最终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影响征信记录以及贷款的申请和求职就业。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涉嫌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个人办理的银行卡及其账户只能自己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只有全社会人人都有反洗钱的意识,才能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更能远离犯罪风险,保护自己。
  
  三是金融消费者要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其账户,防范银行卡风险。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不透露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防范金融诈骗风险,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
  
  (作者单位:承德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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