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单失效的风险

时间:2022/9/26     来源:中华财险新疆分公司     作者:中华财险新疆分公司

  【案情简介】

    钱某于2020年5月在某保险公司为个人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1年7月,钱某因经济原因未缴纳保费,致使保单中止。2022年6月,钱某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愿意补交所欠保费和复效利息,并对个人身体状况进行重新告知,由于保单终止期间李某在体检时发现尿潜血和尿蛋白指标异常,保险公司根据提交的体检报告核保后,做出了不予承保的核保决定,根据保险条款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条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钱某保单中止后健康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效时经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钱某的保单终止,其面临资金受损和失去保险保障的风险。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后造成资金受损和失去保险保障的风险。(中华财险新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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