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群众对承诺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或一般投资收益的高额返还,应当引起警惕并理性判断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资金拆借、保险、证券发行、集资建房、投资商铺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提高风险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4.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5.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6.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7.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8.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9.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10.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一)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承诺提供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或一般投资收益的高额返还,并在初期按时足额兑现承诺,之后诱骗群众继续追加投资。
提示: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任何人承诺的高额回报或返还是违法且不现实的。


(二)保险销售人员提供带有“储蓄存款”、“保险存折”等字样的收据、投保单、保单等,以高额回报为诱骗,欺骗投保人。 
提示:保险监管部门规定:保险产品或相关凭证上不允许出现“储蓄”、“存款”、“利息”等字样,如果出现此类字样,很可能是假保单、假收据。


(三)保险销售人员要求必须以现金的形式或提供其个人账户名称的转账支付账号收取保费,以口头承诺或打白条的方式代替保费缴纳凭证。
提示:为了保险营销人员挪用和侵占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请不要将现金及银行卡交给保险营销人员,以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四)保险销售人员随身携带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提示:印章需由公司统一保管,印章的使用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营销员不能私自携带公司印章。如果营销员私自携带和使用公司印章多数为伪造印章。


(五)保险销售人员以《投保单》代替《保险合同》。
 提示:保险消费者应注意看清签署的资料是《保险合同》还是《投保单》。《投保单》只是投保人的投保意愿表示,《保险合同》才是约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 保险销售人员对于客户进行保单查询等正常要求百般阻挠,不提供保单查询方式。
提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签发的寿险、车险保单全部可以进行网上或电话查询,若保险销售人员极力阻挠客户进行保单查询,可能是保单未正常录入公司业务系统,属于假保单。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应当及时进行网上或电话查询验证保单真实性,如果查询不到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

非法集资犯罪类型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具体包括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以及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具体罪名。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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