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启动新农合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时间:2012/9/13     来源:新疆保监局     作者:佚名
  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在新疆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伊犁州、乌鲁木齐市五地开展新农合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试点。补偿办法调整为:在参合率方面,各新农合统筹地区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以上;在筹资标准方面,2012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300元;在补偿模式方面,从2012年起,自治区新农合补偿模式调整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补偿模式,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可互相调剂使用。参合人员患特殊重大疾病和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即可启动大病统筹基金。
【新疆保险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产生风险自担,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