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分支机构监管标准进一步明确 强调负责人设置

时间:2010/6/23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9年10月1日实施后,保监会近日又下发有关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标准。

  该通知明确表示,《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保险业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通知表示,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该通知规定,担任保险机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具备3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5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不具有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应当通过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通知强调,自今年6月10日后保险机构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此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通知还强调,保险机构违反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条件作出的任命无效,保监局应当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保监局可以视情形建议保险机构更换该负责人。

  此外,《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可以继续沿用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期限届满应予延续或者依法变更的,应向当地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该通知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程序)由保监会审批,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时总经理任职资格由保监会核准。同时,对于《规定》施行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果准备改建为其他级别的分支机构,该通知规定了11项条件,其中包括: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和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以及当地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该通知强调,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应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的,应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营销服务部的,应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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