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残疾给付新标准明年实施

时间:2013/6/13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仝春建

  明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将开始使用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新的行业标准。这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日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

  历时一年形成新标准

  中保协副秘书长单鹏介绍,新标准对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较原残疾表有了大幅扩展,将提高保险业意外伤害险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提升保险消费者保障权益。同时,新标准在伤残分类、残情条目以及保障覆盖范围上处于世界同业标准的先进水平。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精神,《标准》将以保险行业自律方式在全行业推广使用。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给付的个人保险应使用新标准,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给付的团体保险参考使用。

  据了解,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中保协就启动了对原标准的修订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年初集合业内专家力量正式成立专题项目组。2012年10月,又专门成立了“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中国法医学会、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残疾分类研究专业委员会、全国知名医院等权威机构的学者和专家教授20余人,全程参与到了《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中。历时一年,最终制定并形成了目前的新标准。

  中国法医学会学术技术标准科研部主任宁锦表示,《标准》涉及的条款全面,具有对伤残描述清晰准确、可操作性强、客观易用等特点,相信在司法鉴定中必将为广大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和使用,成为重要的残疾评定标准。她还表示,中国法医学会将与中保协一起,对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以便使《标准》能够在司法鉴定领域顺利推广和正确使用。

  引入ICF模式和理论架构

  据新标准专题项目组组长方力介绍,新标准的制定严格遵循了科学性、兼容性和严谨性三项原则,以扩大原标准的残疾项目覆盖范围、提高消费者保障程度为方向,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标准》(ICF),并与目前国内唯一的ICF研究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康复信息研究所通力合作,采用基于ICF的功能和残疾的理论架构,对新标准的残情条目作了国际公认的分类与分级。

  他表示,这是国际上保险行业第一次在残疾给付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引入ICF的相关标准和编码系统,不仅有利于新标准全面、系统、规范地进行残情描述,合理增加残疾条目,也有利于我国保险业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提高保险公司理赔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建立和推广行业统一的先进编码技术,将改善行业理赔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家族分类中心合作中心ICF分中心部门负责人、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康复信息研究所所长邱卓英则介绍说,ICF是国际公认的用于功能和残疾的工具,可以用于与残疾相关的各个方面。新标准引入ICF的理论和方法,加深了对残疾和功能的全面的认识,并提供了残疾描述的科学方法。

  伤残条目扩展增加到281项

  据了解,《标准》对人身保险残疾覆盖门类、条目和等级进行了充分“扩容”。覆盖范围方面,新标准变了原标准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等八大门类。新增了对心脏、肺、肝、脾、胃、胰等胸腹脏器和肠结构损伤的20余种残疾状态条目;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烧伤等皮肤残疾也纳入了新标准的保障范围。

  在条目描述方面,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等无明确医学界定的模糊描述,明确增加了智力功能障碍、植物状态等残疾状态。此外,在残疾等级设置方面,原标准为7个伤残等级34项,而新标准则扩展增加至10个伤残等级共281项伤残条目。特别是新增加的原标准未包括的8至10级的轻度伤残保障有100余项,将大幅增加对保险消费者的残疾保障程度。

  单鹏表示,作为商业保险领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行业标准,新标准的发布和推广是国内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改革和创新,对国内意外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下一步,中保协将对新标准组织全行业各层级和各条线的专业培训,加强与法医鉴定机构及人员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新标准在行业内和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推广。

  此外,未来还将在新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行业统一的残疾编码标准和系统,在全行业推广使用。同时,密切关注新标准在行业的实施情况和保险消费者的相关诉求,力争用3年-5年的时间,进一步搜集、分析和评估经验数据,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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