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险监管方式转变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时间:2010/7/19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朱进元
  今年以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监管工作相关会议和视察调研活动中,多次强调要适应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工作。在大连调研期间又多次强调,“市场发展初期,监管工作把精力用在建设市场方面,这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现在保险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监管工作应该从当初注重建设市场上面,转变到集中精力做好监管工作上来”。笔者通过学习认为,研究和探讨监管方式转变,是当前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转变保险监管方式,对于促进保险发展方式转变,具有明确的针对性

  我国保险业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迅猛发展,已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和新起点,加快保险发展方式转变进入关键时期,保险业正以稳健的步伐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经营方式迈进。市场体系不断完善,行业实力初具规模,保险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内涵式发展的能力逐步增强,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服务能力显著改善,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和功能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事业,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对保险业发展的规模、速度、质量、效益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全面提高保险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全面提高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新需求的水平,已成为当前监管机构和监管干部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重要工作课题。探讨保险监管方式转变,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转变监管方式的现实需求。要从国际金融危机反映出监管方式的薄弱点,以及全球经济大发展、产业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大转变的大格局中,看待转变保险监管方式的环境因素,弄清全球经济大环境变化对于保险监管方式转变的积极影响,弄清转变保险监管方式对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所在,增强加快保险监管方式转变的紧迫感,从思想上、机制上、政策上、措施上保障监管方式转变。其次,要从监管与被监管的内在联系上,明确转变监管方式对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作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和满足经济基础发展的需求。保险监管部门作为国家管理保险事业的专门机构,要深刻思考转变保险监管方式,对于调动和促进保险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切实通过保险监管方式的转变,调动行业迸发出更加强大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促进保险业加快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加快从同质化竞争向异质化竞争转变;加快从粗放开发资源向和谐利用资源转变。再次,要紧密联系监管工作实际,明确转变监管方式的重点。要在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和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等方针原则的指导下,抓住监管工作不适应、不符合,甚至妨碍保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论证,反复推敲概括,把握实质内涵,为转变保险监管方式,提供翔实资料和准确内涵依据。

  转变保险监管方式,对于提高监管科学化水平,具有鲜明的实用性

  处在新阶段新起点上的保险业呈现了许多新变化、新特点和新特征。保险监管工作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实践中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式,实现监管工作科学化。一方面,国内经济发展总量逐年递增,新兴产业不断集聚扩大,人民群众保险需求增长,同时国际保险业跨国发展经营的步伐加快,保险业的服务竞争形态,出现了多样化的格局,给保险监管带来许多复杂因素和新挑战。因此,科学防范市场风险,科学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管制度和机制,成为监管的重心。另一方面,保险业外延式发展、同质化竞争、粗放开发资源的经营理念和习惯,还不同程度存在,制约和影响了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这就更需要利用监管手段,引领行业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实践一再说明,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是随着经济社会整体的变化而发生形态改变的,而每一次保险监管内涵的丰富和监管方式的转变,都为保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如今,保险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日益紧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日益紧密,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关系日益紧密,与国际保险机构的业务联系日益紧密。这就要求保险监管的内涵和方式,必须与发展着的新的实践相适应,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同步运行,与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相一致。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地反映保险监管工作的主旨目标和职能作用,更加充分地展现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和创新作为,更加有效地优化市场主体结构、优化业务结构、优化渠道结构、优化区域结构,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转变保险监管方式,对于推动监管创新,具有重要的实践性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深入发展,保险事业的实践内涵更加丰富。注重学习和研究保险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不断从理论层面提出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工作的思路、意见和建议,是保险监管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重要历史使命。近几年,大连保监局注重研究保险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大连监管实践经验和吸纳先进做法,不断深化监管工作本质、特征和规律,将学习研究成果转化和求证于监管实践,用实践经验丰富监管内容和形式,形成了反映监管要素、具有监管特色的工作机制、制度、模式和体系。一是在监管队伍方面,围绕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形成了“专管员论坛”、“监管干部分批基层驻点调研”、“高管地方党校培训”、“大连保险网络大学”等培训教育模式;二是在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围绕提高监管效能,建立起“教育预防、市场监测、警示诫勉、自查自纠、外查内处、监管制裁”、“监管督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信息技术”的系统监管体系;利用地方管理资源,联合地方公检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保险诈骗的综合监管机制。这些机制、制度、模式和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为改进和加强监管工作,进一步丰富监管内涵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是在当前转变监管方式重点方面,引导机关干部对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做什么集思广益。从大连实际情况看,转变保险监管方式,适宜从5个方面加以思考和努力。即:从习惯于单一的“建设式”监管,向注重系统提高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综合性监管转变;从习惯于主次问题一把抓的“粗放式”监管,向注重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专业化监管转变;从习惯于大小机构并行排查的“拉网式”监管,向注重研究主体个性,分类监管转变;从习惯于依靠自身力量的“单兵式”监管,向注重整合行业要素,协调地方管理部门联合监管转变,从习惯于“经验式”的监管,向注重把握规律,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监管转变。在探讨思考保险监管方式的同时,更要紧密联系监管实际,注意完善保险监管制度、理顺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切实通过转变保险监管方式,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风险和引领发展的能力,切实保障保险作用的发挥和功能的释放,持续提升保险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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