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与海口海事法院联合召开座谈会,建议建立海上保险强制投保机制

时间:2013/10/10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佚名

  近日,海南高院与海口海事法院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来自海南保监局、省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厅和多家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游艇会、养殖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共同调研海上保险业务,服务海洋强省建设。

  据海南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立介绍,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决定》提出的鼓励发展海洋产业保险业务的要求,预防和化解海上保险业务纠纷,海南高院党委书记、院长董治良指示海南高院主管海事海商案件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三庭,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联合海口海事法院开展此次调研。

  多方共识:优化法律环境

  调研工作主要围绕海南海上保险业务基本情况和制约因素、建设海洋经济急需的海上保险业务、海上保险纠纷的类型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与会代表还对海上保险的经营业务开展、行政管理服务和地方立法推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上,海南省渔民互保协会介绍了其开展的渔船险、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水产养殖险的具体情况。海上保险又称“水险”,指以海上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来自海南保监局的资料显示,海南目前有12家财产保险公司,其中9家开展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船东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等四类海上保险业务。

  与会代表则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分别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海南保监局倡议,法院结合案例,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保险意识。一是加强航运业与保险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加强协作;二是优化法律环境,尊重保险合同,促进海上保险市场的繁荣稳定发展。

  保险公司代表则表示,法院加大对海事海商纠纷的调解力度,建立小额海事纠纷调解中心,统一司法尺度,维护公平正义。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希望,与法院共同研究出台法律文件,建立类似交强险的海上保险强制投保机制,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法院建议:开发涉海险种

  此前,海口海事法院调研组分别前往海南太平洋保险和海南平安保险,就海上保险相关问题开展调研。调研发现,当前海南省海上保险业务存在发展水平低、提升空间大、新险种需求强等特点:

  一是船舶、货运类保险在财产类保险中的份额较低。以太平洋保险为例,2012年,该公司承保的水险保费为1340万元,仅占财产险保费总额的2.1%,而当前我国水险业务份额占全国保险业务份额近5%,海南水险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二是水险险种少,不能满足海南省海洋经济建设中新兴产业的保险需求。一方面,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及公民环保意识的提升,游艇险、油污险等新型险种陆续出现,但并不成熟,有待完善;另一方面,海水养殖类的险种还在摸索阶段,并未进入市场。

  三是涉海保险纠纷时有发生,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较少,效果不甚理想。

  四是渔船险在海南省的覆盖率约为50%。该险种由渔业互保协会牵头,中国平安、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联合体共同承保,船东所缴纳的保险费,由政府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针对海南水险现状,该院法官对两家公司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结合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全面开发涉海财产险种。近几年,海南省海洋经济稳步发展。截至2011年,全省已初步形成四方五港的格局,全省沿海港口拥有码头泊位144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34个。同时,海水养殖业发展迅猛,2012年,海水养殖面积15845公顷,较2005年增长91%;产值59亿元,较2005年增长3.9倍。为此,在巩固现有的船舶险、货运险、油污责任险、渔业保险等发展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着力开发适合海洋经济发展需求的涉海财产险的险种,如码头责任险、海洋养殖保险、修船责任保险等险种。

  第二,司法服务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险公司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另一方面,遇到纠纷,要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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