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交强险制度的思考(上)

时间:2013/11/21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金泳龙

  交强险制度施行以来,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维护社会稳定上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但总体经营情况不容乐观。保监会发布的历年交强险经营报告显示,从2006年7月1日起交强险正式开始经营至2012年底,在六年半的时间里,交强险在抵扣投资收益后,全行业累计亏损达到了240多亿元。在经营亏损的同时,交强险制度亦受到社会各界质疑,陷入内外两难的境地。而一些省级、地州市法院纷纷出台审理交强险诉讼案件指导意见,亦折射出现行交强险制度难以满足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现实需要。由于交强险制度涉及交通事故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为更好发挥交强险制度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的社会稳定器作用,对现行交强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迫在眉睫。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要科学合理、统筹规划推进交强险制度改革完善,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首先需厘清几个问题:

  一是赋予交强险制度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利于交强险稳定健康发展。交强险制度属于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质,准确定位交强险制度的功能作用,有利于交强险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强调的是交强险制度仅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不能解决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社会问题。过于强调交强险的公益性,将交强险制度视为解决道路交通损害事故纠纷的万能钥匙的认识是十分偏颇的。

  二是应公平地平衡交通参与各方权利义务,正确兼顾各方利益。过于强调和保护一方的利益,而忽视其他参与人的利益,不利于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交强险制度涉及道路交通的各方参与人,包括机动车投保人、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等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虽然当事人只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但是交强险赔偿基金来源于广大投保人,不适当的扩大交强险赔付范围或赔偿限额,必然导致交强险赔付率上升,最终损害广大交强险投保人的权益,进而引起广大投保人的质疑和争议。

  三是维护受害者权益是交强险制度的核心。交强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通过保护行人等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弱势群体来体现社会公平。在完善交强险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故在制度设计上,应更多地关注行人等弱势群体对交强险制度现实需求。

  四是交强险制度的改革完善和贯彻执行,需要各政府及司法部门通力合作。交强险制度涉及政府各部门及各级司法审判机关,没有统一认识,就不可能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的推进交强险制度改革完善。

  制度性质及功能定位

  一是应当明确规定交强险制度的社会公益性,准确界定其社会公益属性的责任边界,同时明确国家在税收、亏损弥补等相关政策。

  二是应当建立以交强险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重要补充的道路交通事故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新制度应明确,交强险制度旨在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必要的基本救济。即通过交强险赔付和道路救助基金垫付,达到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必要的基本救助。

  三是应在开展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投保人承受能力及受害人困难解决之需要,重新合理确定交强险的赔付限额。

  四是改革后的交强险制度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中心,即以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人身利益为核心,取消现行制度中财产损失的赔付责任。

  五是采取保险责任赔偿为主,保险除外责任垫付为辅的处理原则。即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赔偿范围的受害人,只要不是其故意引起交通事故,就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责任范围外的交通事故,采取交强险垫付但保留对致害人的追偿权利,以实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最大化。

  运行模式选择

  交强险现有经营模式,实践证明其不但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会将交强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为此,有必要改变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借鉴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促使交强险经营者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的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费率。此模式可设计如下:

  一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定交强险的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核心内容,并结合以往年度交强险经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交强险的最高限价,由自愿参与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最高限价下自由竞价。

  二是坚持总体微利的原则。即调整最高限价只考虑总体的盈亏情况,个别经营主体应实行自负盈亏的原则。根据交强险经营总体盈亏情况,在实行听证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可对最高限价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风险转移和经济补偿功能,有效缓解交强险经营压力。利用经济手段鼓励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外投保商业保险。

  四是建立健全的交强险经营监管长效机制。这些制度机制至少应包括交强险经营风险监测及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保护制度、交强险市场公平竞争的监管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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