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调案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1/11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两会秘书处

  本着“方便会员公司调案,防止因调案管理不善,造成客户(非客户〉信息泄露,引发法律纠纷”的管理原则,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保险调案证是指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理赔工作人员经保险客户授权,到商业保险定点医院调阅保险客户诊疗病案的证件。仅限在乌鲁木齐市区的各商业保险定点医院使用。

  第二条保险调案证仅限各会员公司从事与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调查相关岗位的人员本人使用,其它岗位一律不得使用。

  第三条保险调案证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监制、核发。商业保险定点医院凭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核发的调案证、客户授权书准予调案。

  第四条保险调案证由会员公司根据乌鲁木齐市区经营机构的理赔需要统一向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申请办理,会员公司其它地州机构不予办理。

  第五条申请办理调案证须提交:

  I 、 公司申请书(须注明调案人所在机构名称),

  2、 调案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近两年内一寸彩照一张,

  第六条调案证证件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调案证,不得外借;应严格遵守行业协会、公司及定点医院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要挟、刁难定点医院、对定点医院提出超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求: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责,严格为客户信息保密。

  第七条调案证证件持有人不遵守行业协会、公司及定点医院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要挟、欺骗等手段刁难定点医院,有意泄露客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调案资格,并列入"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名单,各会员公司三年内不得录用。

  第八条调案证证件持有人发生岗位变动、离司的须交还调案证,离司人员不交还调案证不予办理离司手续,岗位变动人员不交还调案证的,协会不予办理新调案证。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定点医院管委会委员。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二0一0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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