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关系百姓民生

时间:2011/12/13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苍翯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牵系着千家万户,也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和百姓的高度关注。

  通过引入责任保险机制,推广和发展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火灾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校园方责任保险等,可以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重塑消费者信心

  日前,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生产加工地沟油的专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战果,赢得了各界的好评。但同时也有很多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打击只是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最后一个环节,食品安全加强源头治理才是关键。那么,商业保险可能会成为食品安全管理的一条蹊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在我国保险市场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专家建议,可以凭借该责任保险的权利义务设计,通过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企业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而达到提高食品企业履行其所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助于实现食品安全责任应有的社会效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在法定范围内负有投保义务的,以食品的生产、运输、仓储或者销售为其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所投保的,因食品存在缺陷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险种。

  该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覆盖到各类食品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的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的下游企业实施的有关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涉及到上述食品企业生产和经营、销售的各类食品产品,包括因不符合我国现行食品生产标准的食品产品产生的赔偿责任、虽然符合现行食品生产标准但因存在的缺陷或因流动过程中的原因或因消费者个体差异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以及因产品缺陷而予以招回所涉及的赔偿责任等。

  从国际上看,在美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家,责任险的发展依靠建立法定责任保险制度来加以推动,即从事特定活动而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而在国内,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到4%,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03%左右,分别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和1/10。

  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4月,南京盱眙龙虾协会秘书长赵建民就表示,上海市民因在会员门店食用小龙虾导致“哈夫病”,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盱眙小龙虾希望通过引入商业保险重塑消费者的信心,尽管其实际效果如何尚难判断,但商业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能够将质量问题化解在产品流入市场之前,却是毫无疑问的。

  食品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紧密相连

  公司企业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基本经营单位,其从事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实现自身获取赢利目的以外,还应当服务于全社会。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每个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因此,现代的公司企业法的立法精神便是强调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公司企业赢利赚钱与社会责任的承担并重。

  据悉,我国2005年10月修订后的《公司法》亦在此意义上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食品企业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依法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便是自然的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食品企业的产品直接给予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的端点,关系到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和各个家庭的生活稳定,推而广之,食品消费既涉及到个体消费者的利益,也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则食品企业在食品的生产和经营中能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便成为其所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家认为,如果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适用于食品企业,则有利于落实其依法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同样决定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上。考虑到食品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紧密联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将督促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其适用目标范围内,并基于此,设计保险人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中履行保险责任的条件和范围——只对作为被保险人的食品企业因一般过错或者无过错状态下产生的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履行保险责任。相应地,因被保险人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使其所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消费者损害的,保险人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认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适用效果之一就是解除食品企业将该保险作为逃避食品安全责任之“避风港”的误解,督促食品企业谨慎地遵守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安全规则,减少甚至避免因食品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将食品企业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他建议,作为调动食品企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需要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设计保险费奖惩条款,具体采取梯级费率。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履行了食品安全责任而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企业,适用优惠费率;反之,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食品企业则适用惩罚费率,藉此提升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主动性。

  找到市场定位 实现社会价值

  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的赵先生告诉记者,为了达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价值,还需要对其予以恰当的市场定位。由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个全新的责任保险险种,其保障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现有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它应当取代现有的食品行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改变现有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适用范围有限、适用效果不理想的局面。赵先生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着眼于食品安全,其适用范围不仅涉及违反现有食品质量标准的不合格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赔偿责任,还包括按现行食品质量标准为合格的食品但因消费者的个体差异而发生损害,或者食品在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原因而发生损害消费者的后果,甚至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招回责任险,它的保险责任还包括了食品招回责任,这意味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大大超过现有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出,既可以扩展现有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充实其保险责任的保障内容,又可以填补我国现有责任保险市场上的空白,丰富责任保险领域的险种类型,完善我国责任保险的保障体系。

  专家建议,目前需要创造和完善诸多条件,以有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制度建设和推广适用。具体实施为:1.加快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产品设计,尽快将其推向保险市场。作为新的责任保险险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应当贯彻食品安全责任保障与鼓励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相结合的精神,不仅要明确规定其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责任的法律内涵和适用条件,而且应当规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应适用的第三人的直接保险赔偿请求权、保险费率奖惩等内容。2.保险业界和保险理论界应当注重该保险险种的宣传推广,普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本知识,为其进入保险市场培养必需的市场环境。3.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组成部分,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质量监管机关、食品监管机关之间的沟通,相互之间进行分工合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适用和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而共同履行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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