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路费改燃油税后办理车辆报停的通知

时间:2009/1/9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周凌
新保协发[2009]11号
 
 
各财险会员公司、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财政部等有关5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相关政策的规定,全国已在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征收公路养路费,公路局养路费征稽部门已不再出具车辆行驶报停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停驶机动车辆交强险合同到期日顺延有关事宜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166号)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处理季节性停驶车辆的保险期限顺延时,须以机动车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根据新疆保险市场的具体情况,经征求各财险会员公司意见,就费改税后办理季节性报停驶机动车辆做如下规定:
 
  1、对购买交强险的营业性运输车辆凭运管部门签发的“营运车辆报停登记表”注明的报停起止日期办理停驶机动车辆交强险合同到期日顺延业务。但投保人必须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申请书见附表)。
 
  2、对非营业车辆暂不办理停驶机动车辆交强险合同到期日顺延业务。对持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停驶证”的除外。
 
  3、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
 
  4、办理商业保险的报停车辆,各公司按《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执行。
各财险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四条规定办理停驶机动车辆交强险合同到期日顺延业务。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监督执行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的,按违反《新疆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含交强险)自律公约》的规定予以惩戒。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保协发[2009]11号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doc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费改税  车辆报停  通知
主  送:各财险会员公司、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抄  送:新疆保监局
编  录:周凌                     校  对:刘益民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09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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