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宣传材料》的通知

时间:2009/2/4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周凌
新保协发[2009]20号
 
 
各财险会员公司、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自2009年2月1日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印发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已在全国执行。但经新疆保险行业协会了解,有个别财险会员公司对《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还不清楚,甚至还未贯彻落实。为尽快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257号)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宣传材料》进行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
 
  1、各财险会员公司尽快将《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宣传材料》转发到所属分支机构,并督促检查落实。
 
  2、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的意义和理赔流程,确保“互碰自赔”机制的顺利实施。
 
  3、要严格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凡是2009年2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交强险事故,都必须按照“互碰自赔”处理机制进行理赔。
 
  4、各地州市协会要协调、指导、监督当地各财产保险机构贯彻落实《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并做好“互碰自赔”的宣传和投诉工作。
 
  附新保协发[2009]20号附件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doc
 
    新保协发[2009]20号附件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宣传材料.doc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交强险  互碰自赔  材料  通知
主  送:各财险会员公司、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抄  报:新疆保监局
编  录:周  凌                     校  对:陶传堂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09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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