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疆保监局《关于同意使用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客户回访基础话术要点及标准用语的批复》的通知

时间:2009/2/10     来源:本网原创     作者:周凌
新保协发[2009]24号
 
 
各寿险会员单位、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切实防范因误导行为引发的各种风险,根据新保监发[2008]7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寿险公司加强对契约的回访,严格执行在新疆地区实行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客户回访话术标准用语,新疆保险行业协会重新修订了《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保险客户回访基础话术要点及标准用语》,并经新疆保监局批准,现将《关于同意使用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客户回访基础话术要点及标准用语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寿险会员公司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印发至全疆各级机构,要求各所属机构严格执行“标准用语”要点回访银行代理人身保险客户。
 
  二、 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接此通知后,做好当地各会员公司“回访话术”的督查落实工作,切实防范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此通知
 
  附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保险客户回访基础话术要点及标准用语.doc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银行代理保险  话术回访  标准用语  通知
主  送:各寿险会员公司、各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抄  报:新疆保监局
编  录:周  凌                    校  对:张  慧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2009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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